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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1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认真学习习近平在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推进青少年事业的法治化建设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9月21日   02 版)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推进青少年事业的法治化建设是必然趋势和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提高群团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立法,加强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法检查。对于共青团而言,一方面要推动青少年立法及执法检查,促进构建青少年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有关共青团工作的立法,提高青少年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法治化是青少年事业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治国方略,强调人权保障和法律至上。法治化建设涵括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健全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司法公正等内容。青少年事业的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在青少年立法理念方面,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尤其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和社会责任;在青少年立法内容方面,基于《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分散保护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的专门保护相结合;在青少年立法层级方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多层级立法结构,对青少年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总之,青少年事业的法治化建设为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年志愿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青少年立法工作逐步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相继制定、实施,并根据现实的需要予以修订完善;根据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补充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轻罪)记录封存、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废除嫖宿幼女罪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有关未成年人的福利、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专门(工读)学校教育、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青年志愿服务等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或立法的滞后性,这严重影响甚至阻碍了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

    推进青少年事业法治化建设的维度

    推进青少年事业法治化建设,就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指导,遵循青少年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民主立法,构建完善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并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共青团章程的规定,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具体说,涵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强化青年参与特别是源头参与,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良法是法治之本,良法的制定需要公民参与。在现代社会中,青年参与属于公民参与,青年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参与立法活动,表达利益诉求并影响立法内容,通过青年与立法机关的民主协商以确保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外,共青团要建立常态化的反映青少年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针对具有普遍性、长远性的青少年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促其进入立法程序,进行立法调研,起草法案,通过源头参与提高青少年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可以提高青少年法律的实效性和系统性。根据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在青少年立法中,要优先考虑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福利制度、家庭教育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在重点领域的立法中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诸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立法重点是防治网络沉迷、保护网络隐私和规范网络行为;根据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优先修改有关专门(工读)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工读)学校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强化专门(工读)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倡导法治化维权,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凝聚青少年、服务青少年的重要途径。共青团组织切实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可以把广大青少年团结在共青团组织的周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党的要求变为青少年的自觉行动。在法治社会中,倡导法治化维权,就是按照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维权,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把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精神作为维权工作的准则,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以青少年道德教育促进法治化建设。目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立足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在规范青少年的行为方面,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坚持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的结合;在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禁于前”,法律“惩于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因此,青少年法治化建设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方面对青少年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以道德涵养法治精神,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对受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影响的青少年失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运用法律予以治理,树立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

    加强国际合作,促进青少年立法与国际法律的衔接。在全球化社会,青少年法律的趋同化是重要的世界潮流,主要表现在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未成年人权利内容等方面的协调和趋同。在青少年法治化建设中,要加强国际合作,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法律。在法律体系方面,构建自成体系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程序法、实体法和组织法;在法律原则方面,参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青少年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在权益保障方面,突出保障发展权和参与权。在发展权方面,注重向成年人过渡的能力培养:不断学习、走上工作岗位、行使公民权、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参与权方面,利用网络信息和传播技术、青年媒体等形式,促使青年了解权利和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民主进程。

    加强共青团组织的法治化建设。共青团要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加强自身组织的法治化建设。完善有关共青团组织的立法,强调依法办事,完善团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法律规范共青团组织的自身行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向团干部讲授青少年立法内容和维权程序,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提高共青团干部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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