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新京报》9月22日)
目前,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全部实现了,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案件中,也逐步推行了。我们当然乐见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但是,推行这一举措,还需要配套改革。
客观地讲,从之前实施的效果来看,全程录音录像的确对遏制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讯问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违法讯问仍然不时会发生。其原因在于,所谓的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在讯问时的“全程”,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到送上法庭中的“全程”。因此,一些侦查人员就钻了制度的漏洞,比如说在送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前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看守所指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让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后,再进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有的侦查人员甚至是只要犯罪嫌疑人不作有罪供述就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正因为有一些漏洞可钻,某些时候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不但没有成为遏制违法讯问的有效手段,反而成为侦查人员违法讯问的“挡箭牌”,因为,他们已经让犯罪嫌疑人屈服后再进行讯问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时,侦查人员就会说,我是文明执法,没有进行刑讯逼供,录音录像都可以证明,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自愿且真实的。
如果从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直至他被送上法庭的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每时每刻,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就能证明侦查人员没有违法讯问,但是,这种成本太高,并不现实。而如果仅仅是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就难以避免他人钻漏洞。因此,我们就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弥补漏洞。
其一,建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直至送入看守所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看守所后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此一来,侦查人员就不可能利用自己单独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其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并且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通知其律师到场,律师在能看见但不能听见的空间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
其三,要对看守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将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如此,看守所和侦查机关就不再是“一家人”,侦查人员就不能利用看守所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指使看守所的其他犯人殴打犯罪嫌疑人逼他就范。
建立了这几项制度,再加上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就能比较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让侦查行为更加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