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9月30日电(记者李剑平)“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总结嘉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赋予县(市、区)审批权限,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审批同权。这是浙江省在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进一步扩大县一级政府自主权的改革举措,以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达到扩权强县的发展目标。
根据新的举措,在2015年年底前,浙江省内11个设区市政府对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可以直接下放的审批事项,应直接下放到县(市、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直接下放的,但县级实施更便利、符合委托要求的事项,应委托下放到县(市、区)。
对于属于省级审批部门委托市级政府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部门直接委托下放给县(市、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县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审批事项。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使用统一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据浙江省发改委统计,在嘉兴市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中,省级下放审批权限20项;市级594项行政审批事项中仅保留52项,其余全部下放到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