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两个《意见》的主要意图在于,通过明晰责任,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民信赖司法,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平正义的吁求越来越强烈。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虽然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追求公平正义,但在具体的个案中,对到底何为公平正义的理解,却往往是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现实中,大量判决虽然在法律上、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能够经得起法学专家的拷问,但是却总有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甚至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因此,让民众信赖司法,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乃一个重大课题,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还是远远不够的。
英国的丹宁勋爵有一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想让民众信任司法,首先应当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当前,虽然我们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大多是司法机关自主的公开,外在的、形式上的较多,与当事人及社会关联性不够强,互动不够,还未能够触及社会及当事人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实质性公开,与民众的期待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今后,要想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增强民众的信任感,还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全面落实裁判文书说理制度。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基本要求,是让多数案外人(少数案件可能只有专业人士能够读懂)读后能够接受判决结果,否则就失去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
第二,要全面公开案件相关材料,比如原被告双方的主要意见和证据,争议焦点,质证笔录,等等。没有完整的案卷材料,也就难以接受监督。
第三,要建立司法决策过程公开制度。司法决策过程的公开是司法过程公开的最核心领域,只有完整彻底触及决策的过程,司法公开才能实现其价值。为此,应当探索尝试法官个人意见公开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一个法官或者参与案件讨论的人对案件持何意见,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当事人可以申请查询。法官个人意见,也可以考虑体现在判决书中,并且上网公开。只有公开法官个人意见,才能让法官个人对案件审理负责。从整体上看,已经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司法公开的责任、要求都还不够全面,应当进一步完善。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权的运作规律要求,对个案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来追求公平正义。但是,信访案件中涉诉案件比例一直畸高这一事实也提醒我们,建立一种外在的制约保障机制,对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也是必要的。
我们可以考虑将推行司法责任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实施组织法和监督法,加强人大对司法案件特别是司法官员和司法过程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督促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当下,可以考虑激活人大的质询制度,民众对司法案件有意见的,可以向选区人大代表反映,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认为案件确有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从而启动质询程序。
可以说,如果能够科学地用好人大质询权,这把利剑一直高悬在法院和法官头顶,许多司法争议都可避免。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将法官责任追究的权力与人大任免权结合,不再让法官责任追究一直在法院系统内部运行,提高追责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各级人大还可以激活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民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可以启动有关特定问题调查,通过调查,依法做出决定,这种决定即使不能让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但结果却容易为社会接受。
公众参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参与司法不仅有助于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我们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调解制度、见证人制度、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都可以说是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建议今后重点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改革使用机制等方式,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都能参加陪审工作。
同时,建议借鉴仲裁经验,在一些领域,比如医疗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中,允许案件当事人自行选择一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陪审员原则上只参与事实的认定,但当事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在尊重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监督司法过程,从而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感。只有人民陪审员不再是法官的“陪衬”,真正成为参与司法的民众代表,人民陪审员才能成为缩短公众对司法活动距离感的重要桥梁,司法裁判才能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