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王立彬)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定程序目前已经基本完成。
记者15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日前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四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就其出台进一步征求意见。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高度重视细则制定工作。按国务院部署要求,在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配合下,细则制定的法定程序基本完成,出台实施条件初步具备。当前要齐心协力做好细则修改完善工作,共同做好细则出台后的引导衔接,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98个市(州)完成市级职责整合,1193个县(区)完成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分别占全国市县总数的60%、42%。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情况专项督察已全面启动。专项督察由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目标强力推进,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不能如期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地方提出问责。
本报天津10月15日电(记者张国)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公布了实施方案。
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将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其中,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天津市级和区县级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都将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2015年12月底前将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
此外,天津市还将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工作。
今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确立。到目前为止,各地区公布的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