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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诡异事件背后频繁闪现着权力的影子

本报记者 刘万永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0月19日   04 版)

    一个通缉犯身在香港,却能遥控广州一栋大厦的大小事务,将租金收益源源不断地收入囊中。这个诡异事件的背后,频繁闪现着权力的影子。

    这栋大厦叫新中国大厦,围绕它,已经有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政府官员身陷囹圄。

    新中国大厦的开发商是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潘维曦。

    1996年6月,因非法集资案爆发,新中国大厦被广州市工作组查封,所有支出由工作组监管。2006年,工作组将监管工作移交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在执行国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对该大厦项目进行变现处置。由于新中国大厦整体工程项目经3次拍卖均未能成交,荔湾区法院依法对该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9.7亿多元进行变卖,并由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买得。

    其后,金穗丰公司与大厦原物业管理公司中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公司”)就物业管理权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中怡公司将大厦物业管理权、相关设施等移交给金穗丰公司并撤出大厦,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4月13日,荔湾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就在新中国大厦的物业管理权移交时,新旧物业管理公司及经营者之间引发矛盾纠纷。4月15日上午,在新中国大厦停车场入口处,中怡公司人员与新接管方金穗丰公司人员发生对峙、冲突,最终导致金穗丰公司6人轻伤、35人轻微伤。事件造成附近交通混乱,警方被迫实施临时交通管制4个小时。

    法院审理查明,广州市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庆伦策划了此次事件。

    2012年4月12日,荔湾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曾庆伦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另有16人同时获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睿负责本案的审查起诉。事后查明,张睿利用职务便利,在办案过程中为曾庆伦等人提供帮忙,先后两次收受请托人刘某某向其贿送的好处费合计现金5万元。2014年5月8日,张睿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2015年1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睿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莫建明,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莫建明在担任荔湾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期间,利用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和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分多次非法收受中怡公司负责人沈平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4万元、港币36万元、现代伊兰特小轿车一辆(价值12.5万元);非法收受广州市均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永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莫建明共计收受贿赂款123.9437万元。2014年12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莫建明有期徒刑7年。

    随着案情日渐清晰,新中国大厦案涉及的公务员名单还在不断拉长。

    2013年年底,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谢国滔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相关材料显示,在2007年新中国大厦发生经营纠纷时,谢国滔曾牵头带着荔湾公安分局岭南派出所所长陈木鑫等人前往香港,面见潘维曦协商解决方案,并请其出面调停。

    刘秉锋,曾任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办副处级调研员。宋志永委托他帮助起草一份“新中国大厦处置方案”,并由刘的朋友某官员递交给时任新中国大厦工作组组长。

    2015年1月29日,天涯论坛贴出的一份笔录显示,刘秉锋在写好主题为“如何盘活新中国大厦”的处置方案后,交给某官员由后者转交。工作组领导很快在处置方案上进行批示。刘秉锋拿回批示后,宋志永十分高兴,立即劝说刘辞职做其法律顾问,并赠其一辆本田CRV轿车。

    据以上“笔录”显示,在某官员转交处置方案获批后,刘秉锋从宋志永每月给他的20万元“活动经费”中拿出5万元给某官员,前后共给某官员240万~260万元。2015年3月2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某官员承认帮忙递交过处置方案,但表示没有收过刘秉锋一分钱。

    2015年8月11日,某官员拒绝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请求。广州市纪委也在“收到”记者短信发送的采访提纲后,再无消息。

    2015年4月21日~28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涉黑团伙20名成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

    以“证人”身份现身的潘维曦,在一份“证言”中供出行贿2000万元一事。据庭审现场检察官的表述:潘维曦“给省厅某人送2000万元。”检察官并未说明“省厅”是指广东省什么厅,也未指出“某人”的姓名。

    2015年9月23日,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2006年~2008年,潘维曦向时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清平工商所所长邓志伟行贿,以换取对商铺经营活动监管时的关照。邓志伟供述,3次收受9万港元。潘维曦供述3次共行贿3万港元。最终法院就低认定潘维曦行贿数额为3万港元。

    在2013年12月19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宋志永对办案人员说:“如果你们能揪出那些索贿受贿的蛀虫,告知我哪位官员被纪检部门抓了,我就会将送钱的问题讲清楚。”

    办案人员问:“你主动检举揭发,有哪些索贿受贿的贪官?”

    宋回答:“不要问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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