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亦君)10月30日下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就草案作了说明。
草案界定了慈善的含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草案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活动界定为慈善活动。
草案规定,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草案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草案同时确立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利用互联网募捐首次写入法律。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募,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草案设专章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在慈善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