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新华社10月29日)
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下一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研讨是重要内容,所发布的公报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思路。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内容,而税收法治化是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税收涉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涉及千千万万的纳税人,推进税收法治化能够让人民深切体会,更能说明税收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但在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方面,有一则新闻引起人们的质疑,就是媒体报道指出: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税种有税法依据,其他的依据都是暂行条例等。(《第一财经日报》10月27日)
不可否认,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程度与法治建设存在差距,但也取得了积极成绩,需要客观公正看待。
首先,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积极从“资产收益国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税收在财政收入占的比重非常低)向“租税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转型,税收法治化也随之推进建设。比如《个人所得税立法》多次修订,公开向民众征求意见,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修订中,征集意见超过30万条,最后立法机构采纳人民意见,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并降低个人所得税累进的最低税率至3%,取消15%和40%两档累进税率,降低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另外在《车船税法》改革上,国家首次在税收立法领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征求意见20多万条,一些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从上述最新修订和建立的税收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国家对税收法治化建设方面所付出的积极努力。
其次,目前中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而且《决定》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由此可以看出,税收法治化建设有了可预期的时间目标。这对税收法治化建设来说是一个硬约束。
当然,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的任务可谓任重道远。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立法,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税收法治化面临的严峻形势。同时,我国税收立法也存在转授权的问题,即将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所立的税收法规,解释权则归财政部等部门,这样导致大量使用规范性文件来征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法律权威,而且也导致税收执法和征税风险,就如报道所指出的2004年国税总局对所有2000多份文件做了一次清理,发现其中43%的文件有问题。拿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征税,对税收法治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税收作为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无偿对公民财产权的征用,税收法定原则就是将这种征用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基于契约的观念,国家的征税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或认可”,即所谓“无法律许可,不纳税”,“无代表则不纳税”。所以,对税收进行立法,深入推进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就是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庄严形式,让人民行使权力保障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过度侵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在 “十三五”规划思路中将税收改革作为重头戏,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进一步彰显了依法治国发展战略和税收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