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代人受罚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介绍他人代替罚分并从中牟利,将吊销驾驶证并拘留。(《法制日报》11月3日)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道路安全清障,既是与刑法修正案九对接的“法律一体化”需要,也是解决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足的现实需要。当前,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此进行立法规制势在必行。
送审稿规定了对卖分者和销分“黄牛”的处罚措施,对遏制罚分买卖必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没有买就没有卖,如果不将花钱请“黄牛”销分的违法驾驶人纳入处罚的范畴,就不能体现“买卖同罚”的原则,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罚分买卖。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这是现有法律规定约束和矫正驾驶行为的两大“撒手锏”。罚款是从经济上加大驾驶人的违法成本,记分则是从行为能力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完12分,驾驶证就要被交管部门暂扣,且必须重新学习和参加科目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还。
在有些人看来,能用钱摆平的都不是事,因而他们最怕的还是计分。可在记分处罚中,处罚依据往往来源电子监控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车辆,现有条件还难以准确界定到具体的违法驾驶人,有些人便找到了法律缺口:借用他人驾照替自己扣分,或者通过花钱请人销分。销分“黄牛”之所以看中这块“商机”,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正是源于销分买方市场的存在。
而此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失灵了。销分“黄牛”甚至明目张胆盘踞在车管所周围,公安机关只能从其他法律中找寻打击的依据。《现代今报》曾报道过一起“黄牛”案件,该案中,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而销分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得到处罚,提供销分驾照的一方和请人销分的车主也没有受到半点影响。2013年5月,公安部交管局升级了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不同号牌机动车和多名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行为进行监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销分“黄牛”的猖獗势头,但这种技术性处理手段也给常由多人驾驶的单位公车、租赁车辆等增加了违章处理的困难,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罚分买卖。
立法遏制罚分买卖势在必行,既要对买卖双方的行为都定性为违法,更要明确买卖双方的违法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销分“黄牛”表面销掉的是驾照分数,实际销掉的却是驾驶人对交通安全规则的敬畏,从而使有些人对记分处罚肆无忌惮,进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同时,按照“买卖同罚”的原则,对花钱请人销分的车主,也要一并处罚,坚决遏制买方市场。只要驾驶人不再抱有花钱可销分的幻想,则交通法律法规自然会牢记于心且践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