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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一审被判无期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1月07日   03 版)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刘万永)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宋建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建国,1954年出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2006年至2012年12月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宋建国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390多万元。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宋建国案(见中国青年报2015年5月25日报道《“京A”串起的政商关系网》)。一审判决认定了所有指控。

    据介绍,庭审的焦点是关于宋建国通过他人购买字画方式收受1530万元的性质。    

    宋建国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这笔钱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受贿,只是违规经商,因为这些画都是以正常市场价格出售的,并不存在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画作并非普通商品,每幅画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备普通商品的市场价,但其价格昂贵,成交后的利润巨大,因此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赵运恒认为,任何商品都有基本稳定的市场价格,一审判决对1530万元的认定是错误的。这一个判决的法律含义是,只要官员卖东西都违法,不管出卖价格是否正常,利润是否合理。宋建国有罪,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罚当其所,不能无限扩大。

    宋建国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赵运恒表示,辩护人会建议宋建国上诉,也对法治抱有信心,但是否上诉,最后由宋建国本人决定。

    此前,宋建国的儿子宋喆因为犯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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