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新京报网运营,以下简称派博在线)及新京报记者刘刚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新京报新媒体11月9日)
由于是终审,意味着被告胜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这是对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正视。
说到舆论监督,一些企业言必称欢迎,但往往叶公好龙。在他们看来,监督就是挑刺,就是使坏,就是泼脏水。他们愿意听赞美的声音,却不愿意听任何批评的观点,即便这种批评是合理的,可帮助企业改进自身缺点。
殊不知,批评监督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媒体的责任。当然,监督需要依法依规,而不能乱挥大棒子,挟私报复,但监督本身,有理由存在。正如法院判决所称,媒体有权利有责任批评监督。
有时,监督的手段或许严厉点,语气或许尖锐点,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就否定监督的意义,甚至否定监督本身。对此法院已指出,“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认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这一观点同样值得激赏,它传递了两个信号:一是对媒体监督的肯定和尊重;二是对批评性监督的宽容和理解。
批评可以和颜悦色,也可以声色俱厉,只要没有硬伤,是基于事实;只要目的正当,而不是意在毁灭。这些监督都是有意义的,也应该受到包容。对媒体的监督同样可以监督,可以要求媒体监督更准确,力求毫无瑕疵,但是不能借此否认监督,排斥监督,乃至压制监督。
说到舆论监督,我们很容易想到美国的沙利文案。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警察局长沙利文,将刊登广告的《纽约时报》告上法庭,称广告损害了其名誉。经过4年拉锯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宣判《纽约时报》胜诉。其中的一些判词,至今仍熠熠生辉。
比如:“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而造成恶意后果。”
这一判决未必适合中国的相关案例,这些判词也未必完全套用在我们的法律审理之中,但值得我们思考。
回到世奢会一案,法院判决还称:“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这一定位,势必激励更多的媒体履行监督责任。为了公共利益,媒体应勇敢承担监督的责任。而在法治轨道内,高扬监督旗帜,有利于塑造媒体的公信力。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