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11月14日电(记者朱娟娟 雷宇)“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武汉将不再被鼓励。记者今天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
在全国同级城市中,武汉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1998年制定出台《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新版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其中一大亮点是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
新版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确认、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原版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主体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范围宽泛,导致对部分见义勇为的认定发生困难。新版条例明确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原版条例没有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致使出现当事人主动申报的少,甚至十几年后才申请确认等情况。新条例明确综治机构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举荐,并明确了申请、举荐主体范围及期限。
新条例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该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免费游览该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还专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社会保险、抚恤补助、就业、教育、住房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1998年以来,武汉市共表彰见义勇为英雄11名,见义勇为先进群体111个502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64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