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11月18日电(记者兰天鸣)11月17日,7名兰州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和中石油集团公司的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居民发现自来水有异味。据威立雅公司检测显示,苯含量远超国家限值。受影响区域为兰州西固区、安宁区,常住人口64.67万人,占兰州市总人口的17.76%。
据兰州市通报,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以下简称“‘4·11’事件”)直接原因是威立雅公司3号、4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深入自流沟,对输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原告7人诉称,“4·11”事件导致原告生活被打乱,工作受到影响,购买了高价水,并造成严重的精神焦虑。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买矿泉水费用72元,误工费100元,体检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要求被告在国家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
庭审现场,被告威立雅公司辩称,在“4·11”事件中,7名原告居住的兰州市城关区自来水并未检测出苯超标,该公司不存在侵害7名原告权利的行为;该公司并未与7名原告直接签订供水合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事发后,该公司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履行了企业责任,对居民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威立雅公司已在新闻发布会上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公众道歉。
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辩称,威立雅公司已对市民损失进行了补偿,原告不应重复求偿。针对此事件兰州石化分公司已积极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和手段,尽到了企业责任。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辩称,中石油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亦未实施任何侵权的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庭审中,围绕威立雅等公司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和损害;兰州石化分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威立雅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损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侵权责任,各方展开了举证、质证、调查、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