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王景烁)近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带补偿办法全文,并称该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全部出台。
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疫苗之痛》系列报道,对我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颁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情况进行了逐一调查。截至刊发当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多个途径获悉,全国只有贵州省暂未正式颁布相关文件。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点。
据《通知》中显示,疫苗系列报道刊出翌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财政厅以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下达了此《通知》。11月11日,该省的补偿办法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批准印发。16日,该文正式于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中公布。
据悉,早在2005年,国务院便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指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8年6月,青海省率先下达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前后将近10年时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预防接种补偿办法的出台终于画上了句号。
在贵州省的补偿办法中,多数条款与此前已出台省份文件中的一致: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在接种后发生了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组织器官损害、功能损害甚至死亡的情况,可获得国家的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其造成伤害等级对应系数、补偿年限以及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
但同时,与河北、浙江、四川等地相似的是,文中也提出,除了上述的基本补偿外,不会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关于补偿年限,文中表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3周岁及以下,补偿5年;3周岁以上,补偿10年;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最长补偿22年。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省另外提出,在“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上述两种情况之下,可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补偿相应金额的20%。”按照其他省份颁布的补偿办法,补偿的范围基本为受种者接种一类疫苗鉴定为异常反应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等情况,也就是说,贵州省将补偿的范围拓宽了。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比对,目前全国31省(区、市)中仅有海南等个别省份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