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卢义杰)福建莆田“涉黑”村支书徐文景案又有进展。11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徐文景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11年、没收人民币25万元。徐文景的家属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徐文景对该裁定不服,将提出申诉。
由于莆田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在阅卷、讯问徐文景之后,此次二审没有开庭审理。
徐文景是莆田市顶墩村原党总支书记,曾在依上级要求组建村保安队之后被戴上8年“涉黑”的帽子。2007年12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文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没收人民币25万元。同年12月,莆田中院维持原判。
接近案情的法院人士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当年有法官不同意案件定性为涉黑,但上级有关部门坚持照此定性。这被认为与徐文景反对本村征地有关。(详见本报2015年4月7日报道《福建莆田:村保安队成了“黑社会组织”?》、2015年8月8日报道《“涉黑”村支书入狱8年后被认定“不涉黑”》)
事情随后发生转变。2015年7月,徐文景入狱8年后,城厢区人民法院改判其“不涉黑”,但维持了“涉黑”之外的5项罪名,数罪并罚,刑期由18年6个月改为11年。徐文景不服,提出上诉。
莆田中院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终审裁定显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该院予以确认。
关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所涉事件,申诉状称徐文景或没有参与、指使,或事先不知情,或不知“被窝藏者”涉嫌犯罪。此前,判决显示,这些事件中均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内容客观真实合法。
关于行贿罪,申诉状称1.36万元行贿款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单位行贿,故未到起刑点。此前,判决认定徐文景行贿系为了争取4名保安从轻处理,不是为了村集体利益,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关于职务侵占罪涉及的80万元,申诉状称其中50万元系企业给村干部的征地劳务费,30万为企业给徐文景个人的征地补偿,均不是集体财产。此前,判决载明,证人证言称80万元都是给顶墩村的,且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
徐文景的家属告诉记者,2011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徐文景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依据不足、定刑不当,且在个罪方面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莆田中院把我们的案子压了3年多,直到2014年年底才作出裁定,把案子发回城厢区法院重新审理”。
徐文景家属表示,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再过10个月左右,徐文景将服刑期满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