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天鸣 马富春)11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7位市民起诉水务公司等企业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7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宣判后,1名原告当庭表示上诉,其他原告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11月17日,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7位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公司”)等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11日,有兰州市民发现家中自来水有异味。据威立雅公司检测显示,有异味的自来水水体中苯含量远超国家限值。后经调查,造成苯超标的直接原因是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超期使用产生裂缝,兰州石化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对自流沟水体造成苯污染。
原告7人诉称,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以下简称“4·11事件”)导致原告生活被打乱,工作受到影响,购买了高价水,并造成严重的精神焦虑,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买矿泉水费用、误工费、体检费、精神抚慰金;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公开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
据本案判决书显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4·11事件”确已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威立雅公司对“4·11事件”的发生存在疏于管理方面的过错,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书指出,威立雅公司在发现局部管线中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后主动向政府进行了报告,同时积极查找、确定事件原因,关闭受污染自流沟的输水管线并排空污水,展开清理、维修管线工作。确定事件原因后,威立雅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在其网站上公布每日的水质监测数据并补充了事件发生之前一年的水质监测数据,以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针对停用自来水期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威立雅公司采取了减退相应水量、水费的措施予以补偿。判决书表示,这些措施证明该公司在事件发现、处置、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4·11事件”后,威立雅公司的补救、补偿方案既考虑了作为公益性服务企业的补偿能力,又兼顾了广大社会公众因公共危机事件产生的合理损失,体现了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符合普遍公平的价值要求。如果责令企业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甚至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但会降低企业再生产能力,也会削弱公益性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原告要求威立雅公司必须就其个体利益单独赔偿,既缺乏必要性,亦不符合公共危机时间背景下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而应当考量的合理性,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原告对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被支持,因此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不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