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沈培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在案扣押的房产变价后折抵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沈培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担任云南省腾冲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兼并腾冲县富华实业公司、销售铁矿石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段治葵、毕胜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培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沈培平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其在接受审查前有毁灭罪证的行为,且受贿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不予减轻处罚,但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