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二审在即,12月18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中国控烟协会)召开专家座谈会,呼吁《慈善法》全面禁止烟草企业赞助。
今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网站公布了《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也引起了控烟人士的关注,他们认为,《慈善法》的颁布将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注弱势群体、弘扬社会正能量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草案》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已经发布的《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存有矛盾之处,应该修改。
中国控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高级顾问许桂华教授认为,《草案》明确规定对捐赠者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体予以报道,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纪念等。上述鼓励条款,如不将烟草业排除在外,有悖《公约》要求,并且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捐赠赞助”相矛盾。“将会给烟草业以捐赠赞助之名,行做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之实留下空间,必将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混乱”。
事实上在对于是否允许烟草业捐赠方面,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不少人认为,捐赠本身是做善事,如果烟草业只是做善事,不要求宣传,没有任何其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禁止,可能面临道德风险,也没有充分依据。但专家们认为,指望烟草企业一心向善,不求回报,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控烟协会2014年、2015年两次对烟草业捐赠活动进行为期100天的不完全监测调查。其结果显示,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155%。尤其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
“由此,不难看出,烟草企业借捐赠赞助之名,行推销烟草制品、提高其社会形象之实,拉近与青少年的感情,削减对烟草危害的认知。”许桂华说。
为此,在座谈会上,来自控烟、法学、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关注的一个焦点是《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专家们认为,这条规定有支持控烟的积极意义,但没有禁止烟草业的赞助和捐赠,对于违反规定宣传烟草捐赠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说,中国法学会对《慈善法》专门做过研讨,现在草案的一些条款,表明高层对控烟有所认识,但是还不够,法律上的提法可以再研讨。她建议,《草案》43条第2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或者从事促进烟草使用的行为”。同时,增加第3款,“禁止烟草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认捐、捐赠等慈善活动”。
党的十八大代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多年参与立法活动。他说,他的一大遗憾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向未成年售烟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和第67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罚则,这些条款根本执行不下去。“第67条其实增加了法律责任:如果违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没写清楚这个法律责任怎么落实。”给实际执法带来困难。为此,他呼吁,《草案》对于法律责任必须写清楚。“对于禁止性条款必须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
据悉,近日中国控烟协会将汇总专家的意见呈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
本报记者 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