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就是落实宪法的这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是一部对最高国家荣誉授予的条件、程序制定的专门法律。
法律规定,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各行业、各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
法律另设“友谊勋章”,专门授予在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法律规定,“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均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获得者后,由国家主席授予。但出于外交需要,“友谊勋章”可以在各类国事活动中,由国家主席直接决定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
法律同时规定了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继承,明确规定上述物品“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如果获得者去世,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指定的人保存,没有这二者的,可以由国家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