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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传说中的证据”定罪青年死缓案海口开庭

迟到23年的再审

本报记者 李晨赫 任明超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2月30日   05 版)

    12月29日下午2时至晚上7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最高法最终指令浙江高院再审。

    从1992年12月28日陈满被羁押至今,已整整23个年头。旁听席中,坐着一位70多岁的老人。他是曹铮,是陈满案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第一次为陈满辩护时,他只有50岁。而当时他的合作律师林义全已经离开人世。如今在深圳大学当教授的曹铮,特意赶来海口,为的就是亲眼见证正义的到来。

    29岁小伙陈满杀人放火罪成立被判死缓

    陈满是四川绵竹人,高中毕业后在绵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海南建省之初,陈满办理停薪留职来到海南谋求发展。他与同乡合伙开过餐馆,也打过一些工。1992年6月,他在海口自办冬雨公司,经营装修工程。

    根据浙江高院提供的材料,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晚8时许在该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体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

    被害人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钟作宽。警方发现,尸体口袋里有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经是案发地点的租客。

    1992年12月26日晚11点多,公安人员到海口市滨海新村409号,找人询问有关陈满的情况,并搜查了陈满的行李,把陈满的一个保险柜和一个大纸箱带走了。

    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在工作地点和人玩麻将,被海口市公安人员带走,后以杀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审。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其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作宽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串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内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了钟作宽住室、床及办公桌等家具,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传说中的“证据”和“认罪口供”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除了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资料。

    一审二审裁定和原审检察院的抗诉书均认定,凶器是一把“木柄菜刀”。辩方认为,这个认定是根据陈满多次口供中的其中一种说法和对“刀”的辨认,提取后未对其进行血检,也未对死者身体刀伤创口的形状和这把刀作痕迹的同一比对,甚至把这把菜刀弄丢了,从未出现在庭审上。

    至于陈满的工作证,辩方律师认为,根据法医现场勘查报告记载:“死者衣裤大部分烧毁,从尸检照片看,下身衣物除左侧裤管尚见成形外,其他部分已基本碳化。”

    陈满最新的代理律师王万琼提出,在燃烧的情况下,纸质或塑料的工作证如何能完好无损地保存在右裤口袋或者上衣口袋里?因此,无法证明这个所谓陈满的工作证在案发现场真实地存在过。

    “况且,两审庭审都未曾出示过工作证。换句话说,这个工作证除了在现场勘验报告里记载过外,没人见过这个传说中的所谓关键证据。”王万琼指出。

    在今天的庭审中,据陈满的辩护律师易延友和王万琼称,陈满在被审讯期间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陈满被从收审所转移到海口市刑警队办公室审讯。在此地的审讯,在卷有4次审讯笔录。第一次称无罪,之后三次陈满供认犯罪。

    辩方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转入预审更换审讯人时,陈满两次向新的审讯人陈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又承认作案。陈满在后来的申诉中说,当他又遭到刑讯殴打后,就又承认是自己作案,并在审讯笔录上签字。

    辩护律师王万琼称,纵观全案,给陈满定罪的关键证据主要是陈满所做的有罪供述。“而有罪供述之间对作案细节的供述极不稳定,多处矛盾。类似互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如此充满矛盾的口供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王万琼提出。

    针对相关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自证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辩护律师及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认为,民警的《情况说明》不具证明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名出庭检察官对陈满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最高检向最高院提出抗诉

    辩护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1994年3月2日,一审前,陈满在看守所写《申诉书》,寄交全国人大、政协、最高检、最高法。

    辩护律师称,1994年11月17日,《判决书》才送达陈满。陈满向法官提出要求见律师。法院未通知陈满的辩护律师,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陈满的父母收到陈满的信,才知道判决书已下达,判他死缓。陈满的父母立即电话通知律师去会见陈满。

    辩护律师易延友说,陈满不懂法律,不清楚对上诉期限的硬性规定,他一直在等律师来,到月底还没有律师来,才给家里写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师去会见陈满时,陈满告诉说因等不来律师,自己写了一份12页的《关于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异议》已交看守所干警转法院,并当时给了律师一份。此时已过了上诉期。

    辩护律师说,该“异议”的内容,实际就是一份“上诉状”。在这份“异议”里,写了他没有作案的事实,并强烈反映了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愤慨。法院当然不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从1993年开始,陈满本人写过各种形式的信件、申诉材料10次以上,寄交出100多份。

    在家人和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辩护律师易延友、王万琼等接触到本案,认定本案有罪证据严重不足,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充分且互相印证,而且陈满显然遭受了刑讯逼供。易延友、王万琼合作辩护,并认定“再审没有什么悬念”,定会无罪释放。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本案。

    2015年2月16日,陈满父母终于从王万琼律师口中得知了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消息。他们迫切指望结束等待的日子,盼望陈满早日回家亲眼看看我们的满儿是什么样子。

    浙江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组成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并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鉴于原审被告人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浙江高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12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易延友和王万琼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裁判认定陈满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出庭检察官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在最后的陈述中,陈满说:“我没有杀人,也没有放火,我对此一无所知,这是永远不变的事实。从1992年12月25日离开上坡下村109号,我再也没有回去过。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坚信法律一定会还我清白。”

    鉴于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择日宣判。

    辩护律师易延友说,陈满是再审案中羁押时间最长的个案。再审不仅是为陈满洗清冤屈的机会,更是推动司法体制完善的一个契机。

    陈满在狱中时,他的老母亲亲笔写了很多诗。其中一首,叫做《思念》。

    “如冰冷的残冬,尝尽了天寒地冻的凄凉,等待初春的暖风,吹去心头重重的枷锁。思念,让人有温馨的遐想。”

    本报海口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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