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
《南方周末》近日刊发一篇文章——《科研体制改革要从允许课题组成员获得劳务开始》,该文称,按照现行政策,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假如要5个研究生参与研究工作,每个研究生一年的津贴2万元,相当于目前的最低工资,难怪有研究生状告导师或者背地里说自己是廉价劳动力,实际上那个导师更冤枉,他连这点劳动报酬都还没有呢!为此,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应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务补偿。
该文作者或许不清楚,我国此前的科研管理体制,就有科研经费提成制度,通常,纵向经费(即国家、政府课题经费)可提成10%,作为劳务费用。而横向经费(企业和社会机构课题)则可提成40%作为劳务费用。近年来,国家对纵向经费的劳务费用作出明确限制,相当于取消原来的纵向经费科研提成制度,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没有及时配套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导致现在又出现恢复科研提成的“改革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据说,有科研人员评论说“看了以后,太感动了!”因为新《办法》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提高了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并将结余资金留在了项目承担单位。
当初设立科研经费提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也可以一定程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但是,这一制度近年来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一些人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把申请科研项目异化为争夺资源的游戏,在科研项目申请中充斥着潜规则,科研人员申请到课题还没开展研究,就把提成的劳务费,装进自己的腰包;其次,由于不同学科的课题资源不同,大学的教授呈两极分化,拿到课题多的教授待遇很高,成为富翁,而课题较少的教师则挣扎在生存的边缘。
针对这些弊端,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取消科研提成,随后,国家科研项目对劳务费的支出、使用作出明确要求。但遗憾的是,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没有配套进行改革,还是按照原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薪酬制度,对教师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薪酬,其中,津贴和奖金部分主要来自教师本人申请的课题经费。
按照这样的薪酬制度,教师要获得更高的收入,就必须申请课题,从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用(津贴和奖金只是换一个说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国家(政府)课题,只允许支付参与课题的研究生、无工资人员的劳务费,那参与课题的教师,要获得劳务费,就需要违规操作。具体手法有二,一是通过给研究生支付劳务费再让其返还的方式,获得劳务报酬;二是通过本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或其他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进行资金腾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仍旧保留横向课题经费提成制度(最多可提成40%),为此,科研人员可把横向课题的设备费在纵向课题中报账,同时到横向课题那里去兑换劳务费。这使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频出丑闻。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是回到允许科研人员继续在国家(政府)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的老路,还是针对目前的问题深入推进改革,将关系到我国科研的未来。以笔者之见,允许科研人员从课题经费中提成作为劳务费用,将其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实践已经证明走不通。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如此才能遵循科研规律,保障科研人员的权利,释放科研活力。
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