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3日电(记者王亦君)我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今年或将迈出实质性步伐,今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2016年,我国将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司法改革中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
会议指出,按照中央确定的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两步走”安排,在继续推进法官职务套改“第一步”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法官职务套改配套工资政策,为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打基础。“第二步”要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积极配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在统筹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正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省以下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同时积极推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财务省级统管指导意见。
2015年9月中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这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给法官稳定的职业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经表示,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一位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学者指出,本轮司法改革主要包括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管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际上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内容。以前,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但从专业上来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还是与公务员有着本质的不同。
作为专业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程度相对来讲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其承担的社会角色比普通公务员更重要。一般来说,其他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普遍比普通公务员高。
此次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别,让司法人员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更有认同感,同时将更注重自身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