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决定依法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底,这次特赦工作圆满结束。全国共特赦释放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31527人,实现了“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舆论普遍认为,这次特赦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体现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成功典范,是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可载入史册的法治创新实践。
这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首次特赦,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普通刑事罪犯中实行的特赦,任务新、时间紧、要求高、程序严,国内外高度关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次特赦工作依法圆满完成,就更加具有深入总结和思考的重要意义。
本次特赦工作圆满完成,是我们党推进依法执政的成功范例。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果断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亲自主持中央有关会议作出部署,为特赦工作奠定基调、指明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作出立法安排,及时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立法;中央政法委坚决执行中央决策,把握政治方向,牵头组织协调,部署和推动实施工作。从党中央依据宪法作出特赦决策,到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再到各地各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人们看到了清晰的法治脉络,看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轨迹,看到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执政的坚定信心和高超政治智慧。
本次特赦工作圆满完成,是依宪治国的成功范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制度。在现行宪法颁行33周年后第一次实行特赦,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施宪法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特赦过程中,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国家主席特赦令和有关规定,始终坚持做到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严谨、监督严密有力,确保了特赦公平公正、准确及时,确保了每一名特赦罪犯都符合法定条件,每一项特赦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可以说,整个特赦实施过程,就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过程,就是把宪法和决定落实到具体实践的过程,它既是依宪治国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本次特赦工作圆满完成,是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制度创新的成功范例。与以往特赦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战犯问题不同,此次特赦的对象全部是刑事犯。我国现行法律只就特赦作了原则规定。要把原则性制度激活用好,就需要创新。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单位进行了一系列机制创新,经过严密论证,参照减刑、假释程序办理特赦案件,同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宪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具有了可操作性,用实践创新推动了制度成果的产生,有效确保了这次特赦的圆满成功。同时,这些创新成果对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完善都将产生重要的历史影响。本次特赦的成功实践证明,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原则下积极探索创新,就能有效破解难题、推进工作、完善法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创新是法治建设的不竭动力。本次特赦工作所体现出的法治品格、创新精神,再一次向世人昭示了我们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再一次表明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