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日电(记者王帝)最高检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4种情形不需要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
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4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12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对于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情况,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第21条规定,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而且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