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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期待“祭城路”改名诉讼得到公正审判

符向军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2月04日   02 版)

    法院能否真正秉持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平等对待普通市民和强大的市政府,不偏不倚,既不为激昂“民意”所左右,也不仰“官”之鼻息,依法独立进行公正审判,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能否赢得公信权威的关键。


    去年6月,《河南商报》率先报道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一事。去年9月份,郑州市民朱广义等5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改回原路名。2月2日,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判决。(《大河报》2月3日)

    由于是市民状告市政府,更由于“祭城路”可上溯3500年的厚重历史,牵涉历史文化的传承与破坏,使得这起“民告官”诉讼引人瞩目。在法庭上,原告5位市民与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五大争议焦点一一呈现,更为舆论所关注,期待司法裁判一锤定音,给出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

    当事双方的五大争议焦点,包括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道路更名程序是否合法、改名是否需要征求意见、“祭城路”名称利弊、“祭”字是否生僻字等,各执己见,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被告市政府“理直气壮”,不但否认原告主体资格,还极力辩护“祭城路”改名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让这起“民告官”官司的结果充满悬念。

    在如此背景下,法院能否真正秉持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市民和市政府,不偏不倚,既不为激昂“民意”所左右,也不仰“官”之鼻息,依法独立进行公正审判,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能否赢得公信权威的关键。

    2013年8月15日通过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名的更名,除非有这几种原因:“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而“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改。”当地以“祭”字读音偏僻、外来客商不习惯、不适宜招商引资以及“一路一名”等为由,将带有厚重历史承载的“祭城路”改名“平安大道”是否合适,还需法院认真裁定。

    针对一些地方热衷于改老地名,去年5月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表示,要抓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慎重更名,不能“让群众看着一头雾水,也割断了地名文脉”。

    “祭城路”改名诉讼让各自意见充分表达,让双方争议更加明晰,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性。法院如何摆脱各种束缚,不被法外因素所左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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