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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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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审海南“一地两卖”案

本报记者 任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2月16日   06 版)

    同一块土地,被地方政府卖了两次,土地的两个主人打了近14年官司(2014年9月11日《中国青年报》以《海南澄迈县政府“一地两卖”疑云》为题报道)。为土地发证的地方政府一次又一次成为被告,从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到海口市政府,至今仍未能确定土地的主人是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裁定提审此案。

    最高法的提审意味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关于此案的多次相关裁决无法生效,也意味着涉案金额巨大的这一案件将有可能掀起更大波澜。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法下发(2015)行监字第1479号、1480号两份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不服海南高院(2015)琼行终字第47号、48号两份行政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最高法因此裁定提审,并决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海南高院的第47号、第48号行政判决是个什么样的判决?为何会被最高法提审?

    该判决书显示,海口市政府于2012年3月16日给鑫铭公司颁发的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002259号、000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裁定撤销。

    而002259号、000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近200亩土地使用权,从2004年的终审判决至今已12年,海南高院在一系列行政判决书中均裁决归华琦公司所有,并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换发国土证。

    记者查阅第48号判决书,其中显示,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琦公司”)早在1997年6月即已耗资300余万元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购买了这200亩一线海景土地的使用权,如今价值已飙升至数亿元。

    1999年5月,澄迈县政府以华琦公司“闲置土地”为由,作出“无偿收回”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经华琦公司申辩,澄迈县国土局通知其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逾期将无偿收回土地,缴纳闲置费并重新办理土地证。

    2001年3月23日,澄迈县国土局及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2002年12月30日,华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海南高院维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中院,后于2008年年底成立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澄迈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并撤销澄迈县政府于二审期间、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原告200亩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函》。

    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局此后未履行两家法院的判决。

    2008年6月,海南高院判决涉案土地归华琦公司所有,责令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国土局给华琦公司换发20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

    澄迈县政府也一直未给华琦公司换发新的土地证。

    第47号、第48号判决书显示,早在2002年7月30日,澄迈县国土局在未依法注销华琦公司土地证的情况下,已将属于华琦公司的200亩土地,绝大部分出让给了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承担基础设施的工程款,小部分卖给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并给两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鑫铭公司此后则在案件争议期间在涉案土地上大量投资进行建设,开发商品房小区,其中大部分建筑是2013年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后修建的。

    一块土地有了两个主人,官司也因此一直延续至今。

    2007年后,涉案土地划归海口市国土局管理,海口国土部门根据澄迈县移交的材料于2012年为鑫铭公司换发了新的国土证。

    而海南高院的第47号、第48号判决书认定海口市的办证行为同样无效,应予撤销。第47号、第48号判决书认为,海口市国土局为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颁证,明显依据不足,并与海南高院的相关行政判决结果相矛盾。

    鑫铭公司以自己系善意取得涉案土地为由,认为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即可得到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海口市政府在答辩中支持鑫铭公司善意取得的观点,认为在给鑫铭公司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虽不涉及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但在法律适用上符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然而,海南高院并未审理鑫铭公司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并认定之前的中级法院在没有追加相关利害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审查善意取得的问题,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面对即将到来的提审,鑫铭公司代理律师李晓平向记者确认了最高法提审这一事实,至于能否接受采访其他问题,需征询鑫铭公司意见。

    华琦公司代理律师陈吉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琦公司是在2016年1月底收到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邮寄的(2015)行监字第1479号、第1480号两份行政裁定书。向海南高院档案室查询后确认,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承办该案的法官截至2016年2月14日并未调阅第47号、第48号案卷材料,也没有在再审审查期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高法依据相关法律,有权提审此案,但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年代久远,并涉及海口市和澄迈县两个地方政府、一些官员,公开开庭进行举证质证和展开辩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华琦公司已经向最高法申请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且要求给予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本报海口2月15日电

本报记者 任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2月1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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