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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调高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可行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杜珂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2月23日   06 版)

    直到代理了刘大蔚申诉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才发现,司法实践认定的最低标准的“枪支”,跟他想象的不一样。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只是其中之一。

    徐昕认为,事情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在部分公安系统专家看来,枪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当然,这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仿真枪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确的。如果枪支认定标准调得很低,容易伤及无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玩具枪”“仿真枪”多次被认定为真枪

    事实上,一把“枪”被认定为玩具枪、仿真枪或是枪支,结果天差地别:对于商家,销售玩具枪不违法,而如果是仿真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起刑点是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枪支,结局或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起刑点3年,直至无期徒刑、死刑。

    而对于消费者,持有玩具枪是正常的,如果持有的是枪支,则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根据现行枪支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可用来衡量枪支致伤力——记者注)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副教授发现,社会上近年来出现大量被告人坚称买卖、销售的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有的是网购的塑料仿真枪。他举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被警方查获。鉴定显示,它们的枪口比动能达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该青年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另一个案例是,2009年,一名刘姓玩具商在办理向客户托运玩具枪手续时,被公安人员缴获21支玩具枪,其中18支的枪口比动能都在2~4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被认定为枪支。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数据也支撑着这一点。据媒体报道,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9年零发案、2010年2件涉枪案件、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

    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因携带仿真枪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罪的案件共33起。其中,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入境的案件为23起。

    “他们从香港携带‘仿真枪’入境的动机,有时非常单纯,仅仅是因为爱好军事。他们多少知道这些‘仿真枪’不能带入境,所以有的人还将‘仿真枪’拆卸成零件带进来,但他们不一定知道已经触犯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罪。”该院一名办案检察官曾表示。

    试验显示枪支认定新标准约为旧标准的九分之一

    决定枪支、仿真枪之别的“1.8焦耳/平方厘米”,首先现身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下简称《鉴定判据》)。

    一名参与文件起草的高级工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称,该标准“几百个专家”研究了“十几年”。

    2000年,他曾撰文探讨枪支杀伤力的鉴定问题。《枪支管理法》彼时刚施行4年,该法首次提出枪支的法律定义,其中重要标志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不过,这直到2000年仍无量化标准。

    当公安部2002年提出将彩弹枪按照枪支管理时,理由中的数值依然是援引的:彩弹枪超过78焦耳对人体致伤的动能标准——这是一项国家军用标准。

    在这名高级工程师看来,78焦耳也是国外轻武器研究部门认可的数值,系使战斗人员造成伤亡而丧失战斗力的下限,然而,刑事技术鉴定不宜采用此军事标准,因为大量案例证明,远低于78焦耳的枪支同样可致人死亡。

    “人体的皮肤是一个很好的防护层,具有弹性。”他在论文中称,根据枪械生产商塞利尔的试验,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其临界值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更接近10焦耳/平方厘米。最终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界定。 

    他同时提出,人体各部位结构复杂,同一能量的枪弹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所以“应考虑到要害部位,考虑到最薄弱的部位”。

    2001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规定》),确定了首个枪支认定方法:将枪口置于距25.4mm厚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若弹头穿透松木板,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若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两者居其一,即可认定枪支。

    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研究者后来实验证实,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是16焦耳/平方厘米。

    这十分接近投射物穿透皮肤的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的试验结果,也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标准相近,例如,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台湾地区,标准为20焦耳/平方厘米。

    该标准在公布6年后开始下降。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鉴定判据》,非制式枪支若符合3种条件之一,即认定具有致伤力:适配制式子弹的,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

    有研究者发现,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一般都能达到轻伤,不少情况还能达到重伤”。

    此后,枪支致伤力鉴定标准的数值写入了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修正的《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新标准为旧标准的大约九分之一,有学者形容此为“剧变”。

    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应调高

    枪支认定有了量化标准,这对中国枪支管理来说无疑是巨大进步。更加严格的新标准,也让打击涉枪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力度不断上升。

    与此同时,另一方面,涉枪犯罪的入罪门槛客观上也随之降低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名副教授检索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发现,2007年《鉴定判据》颁布的前后6年,主要枪支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重大变化,分别为254件、721件。

    在彻底废止旧标准的2010年《鉴定工作规定》颁布之前三年零一个月和颁布之后两年半,主要枪支犯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13件和408件,增长同样较为明显。

    刘大蔚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周玉忠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0年他第一次接触此类案件,到目前“辩护了十几起”。

    部分公安系统人士开始讨论这一标准。前述公安大学副教授提出,虽然1.8焦耳/平方厘米能对眼睛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这毕竟是特殊情况,是否能以特殊情况作为人体整体的致伤力标准,是值得讨论的。

    对此,有基层民警受访时认为,以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在治安执法过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仿真枪泛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2014年2月,四川省公安厅刑侦总队3名专家在一篇文章中坦言,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某些地区,“标准取值太低”带来了一些问题,“大部分仿真枪在压缩气体充足时的枪口比动能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都可以认定为枪支”。

    在他们看来,新标准所做的枪支认定,扩大了法律对枪支的界定,超出了一些民众对枪的认知理解,“我国法律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控,对涉枪犯罪实行严厉的防范打击,是因为枪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危险性,而只能伤害人眼睛的枪支显然不具有这种危险性”。

    “如果执法人员把危险性不如刀的武器当枪支来量刑处罚,显然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原则。”他们建议,法律是有阶梯的,为了保证《刑法》作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防线,“枪支杀伤力认定标准取值应当适当增大,其具体取值应通过进一步的实验予以确定”。

    一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鉴定判据》严格意义上是一个技术标准,“说白了,就是一个司法鉴定的标准”,不过,这一鉴定标准会对相关法律后果产生重大影响。

    周玉忠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鉴定判据》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然而,规定“什么是刑法中的枪支”事关犯罪、刑罚,应该属于制定法律解释的范畴。

    记者注意到,《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一名教授认为,《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该《鉴定判据》应该是出于国家对枪支管控的需要来制定的。

    “仿真枪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即可应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轻刑处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建议。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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