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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蹊跷的33.7公里

——柳州一起“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胜诉的背后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 实习生 陈卓琼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08日   06 版)

    “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

    黄虹翔是广西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年初,他经营的4S店以4.55万元卖给消费者一辆全新的小轿车,他认为售出的这辆车没什么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仅仅因为交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和该车出售前临时牌照所对应的行驶里程不一致,就被法院判定为欺诈消费者,要处以退一赔三的惩罚,“真是判得太重了!”

    最终维权成功的消费者王女士是柳州一家民营机构的教师,她表示自己最初也没想到能告赢商家,1年多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但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每个人都能寻回属于自己的正义。

    这是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广西判决的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

    一辆汽车引发的官司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了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费等共8643.31元。

    一个星期后,王女士在驾车回桂林老家的路上,发现新车的两个音响有问题,她致电4S店销售员,对方称可能是因为加装过导航。没有用过的车怎么会装导航呢?在她的一再追问下,销售员表示,因为车之前放在展厅里给顾客展示,所以加装过导航。

    后来,王女士又陆续发现车子的轮胎生产日期不一致,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了该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等问题。她觉得自己买的并不是商家所承诺的新车,而是一辆被使用过,还换过零件的“库存车”。

    王女士的丈夫韦先生多次找4S店要求换车或是退车,但黄虹翔认为,车辆在销售时是经过所有的检验没有任何问题、签好所有的文书、客户认同的情况下才开走的。国家没有规定超过6个月的车不能卖,车辆在行驶时也没有问题,客户要求换车、退车或是提出赔偿几千元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为此,王女士找过工商、消协去协调,但都没有结果,她的丈夫甚至还跑到4S店门前举牌抗议。

    “他来我们店面闹事,搞得我们都无法经营了,只能报警。”黄虹翔说,他觉得这个客户是找茬的,声称“你可以去起诉我们,法院怎么判我们都认”。

    一怒之下,王女士和丈夫于2015年3月18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在网上查了,这样的案例很少,也知道要打赢这样的官司可能很难,但我老公说为了出一口气,就算输了我们也要去打。”

    一审开庭后,王女士出具的证据都被汽车销售公司一一驳回。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轿车交付,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目前法律、法规等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所谓的“库存车”不能出售,王女士称提车后车辆音响有问题和加装导航、购买保险用于展车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他们不同意退车、换车,更不同意赔偿。此外,他们认为王女士和丈夫为达到退车的目的多次到被告4S店无理取闹,造成了他们的声誉和经济损失,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庭审中,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据中记录了这辆车的临时号牌,经查该号牌于2014年6月25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王女士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里程表是否被动过

    “第一次开庭的关键是要固定证据。”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是该案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交车时“新车PDI检查表”是在4S店保管的,上面明确记录着交车时该车的里程数是33.7公里。如果能通过临时车牌查出这辆车的实际行驶里程与这一数据明显不符,就会成为打赢这场官司的有力证据。而在第一次开庭时,销售公司作为被告方举证时出具了这些他们需要固定的证据。

    在这辆车此前办理的交强险保单上,写着该车用于车展。既然销售商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用于车展,那肯定要开到展会上去。王女士和丈夫开始上网查那段时间有哪些地方举行了车展,发现当时南宁、来宾、武宣三地都举办过车展,他们便按此线索,通过这辆车的临时号牌查找该车上高速路的记录。他们向法院申请调查发现,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由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当日19时01分由来宾站驶出高速公路,路程68公里。

    “他上高速单程距离就有68公里了,那如果加上他返程和在市区行驶的里程,肯定远远超过交车时记录的里程数。我们就怀疑他交车时改了里程表的数字,这是构成欺诈的。”王女士说。

    事实上,这一发现也成为影响这起案件判决结果的核心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此举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8月25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公司,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今年2月23日,该案二审在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车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上过高速路。”听到这一判决结果,黄虹翔觉得自己很冤。他辩称,这辆车的临时牌照有上高速的记录,可能是公司员工工作不认真,或者为了规避别的风险或是节约时间不愿办别的临时牌,开别的车时挂了这个临时牌造成这个记录。法院除了查明临时车牌的高速路记录外,还应该加上行驶时的照片、专业机构对里程表是否动过的检测报告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

    但黄虹翔的辩解在法律上并不能站住脚。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吴勇智表示,车辆办理临时牌照必须在交警部门登记,对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登记后,才能核发唯一的临时牌照。高速公路有该临时牌照的出入记录,就足以认定涉案车辆进入了高速公路。这起案件中销售公司隐瞒汽车行驶的公里数,明显跟客观事实不符,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的关键。

    “取证非常关键”

    “以前我们没有打过官司的人,对法院是不了解的。”王女士表示,经过这次维权之后,她感到,只要努力就能获得公平。

    “取证非常关键!”王女士表示,跟销售商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保留好合同,很多4S店在提车时会把合同收走,一些消费者也不怎么在意,但没有合同的话就很难维权了,签合同时也要仔细记下车架号、发动机号,看清楚生产日期,现在4S店的合同都非常简单,很多关键信息都没有记录在里面,这就给后期维权带来很多不便。

    韦祖检律师认为,我国汽车交易中存在很多不规范行文,对消费者来说,合同里缺乏很多关键信息,有利证据都是商家保存,这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有些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连购买合同都不要,有的丢掉了。

    韦祖检接触过的很多起案件中,消费者被骗或者利益受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证据难取。最近,有个医生去4S店给汽车做保养时,前台在电脑查出他这辆车的首次保养时间居然是在他购车之前两个月,而且登记的车主不是他,保养时的里程数是260公里。但这名医生当时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想到把这些信息打印出来盖个章。由于这些证据在对方电脑里面,等到他想告销售商的时候,取证就难了。

    韦祖检建议说,对于汽车交易商家存在很多不规范、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处罚力度要加强,举证责任要更多地分配给经销商,因为消费者手中的证据是有限的。应该有法律约束,商家在出售汽车等商品时,一定要提供给消费者购买合同,按规定一定要一式两份,交车单、验车单都应该是一人一份。交车公里数除了记录以外,还应该拍个照固定下来,以便以后发现问题时有据可追。

    “判决书这样判,我们也只能执行,该赔还是赔。但我们从头到尾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意思,车也没有质量问题,官司输是输在我们自己举证的时候,临时牌的信息造成我们的失败。”黄虹翔说,这次的判决对他而言,确实是个教训,“错在我们没有管理好所有流程”。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 实习生 陈卓琼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3月08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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