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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我对慈善法草案修改案还有修改意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 刘世昕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14日   02 版)

    “有关方面的确是从善如流,把我们的意见都吸收进去了”,今天中午,拿到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全国人大代表、东华大学经济发展与合作研究所所长严诚忠觉得挺满意,“但是还有一条意见,不知道为什么始终没有列进去,那就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国际交流问题,”下午参加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时,严诚忠还是忍不住又提了一遍。

    在严诚忠看来,慈善活动在国际上由来已久,国际上也有很多信誉卓著的慈善机构和组织。在国外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以后,我国有对外的慈善捐赠,而国外的慈善团体和机构也会对我国的自然灾害表示慈善的意愿,“但是这在慈善法里一个字都没有提到,像这样的慈善行为和活动应该怎样规范?”严诚忠建议在附则里再加一条,“有关跨境的慈善活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也没忍住,身为民法专家,他又抠起了字眼,“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这一条得首先加上‘慈善组织应该编写章程’,作为慈善组织的行为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的建议也很具体,她建议第九十八条的第二款,“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以及第九十九条的第七款,“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都要加上“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违法成本太低,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和严诚忠一样,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看到修改稿也很高兴,“(法律委员会)能接受代表的建议”,她在3月11日的全团审议时就提了好几条建议,其中关于个人求助和义演、义赛等方式公开募捐地域限制的建议都体现在了修改稿里,“当然这不一定是我一个人的建议”。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其中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个人求助合法性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做出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力;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力。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说明中指出,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林荫茂觉得法律委员会的这项说明值得点赞,但是还有不足之处。不过由于下午发言的代表太多,林荫茂没有机会发言,于是向秘书处递交了一份书面建议。

    在林荫茂看来,虽然修改稿已经明确了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但是从草案的第一百零一条来看,规定了个人开展募捐是慈善法要处罚的行为,这就模糊了草案的调整范围。

    修改稿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予以相关处罚,“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在法条上没有办法界定,老百姓是分不清楚的,个人求助到底是不是属于个人公开募捐,词语上没有表述清楚”,林荫茂建议,可以把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一项分为两项,第一项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第二项是“除为自己或家人公开募捐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这样就平衡了”。

    而对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问题,有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有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林荫茂对这项改动也大为称赞,“这样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从15%修改成10%,林荫茂认为,慈善组织更应该体现管理费用的降低,管理也要更加严格,“本身慈善组织筹资的量很大,也就是说10%的基数很大,所以更应该严控一点,不能突然提高到15%,现在改过来了非常好”。

    长期在地方人大工作的林荫茂拿到修改稿还是有点意外的,“我原来以为这个修改稿就是要拿到闭幕会上投票的,不过从会议安排上看,我们今天下午审议提的修改意见还是要提交上去的,应该还会有修改。”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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