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不满意的。”看到最近公布的一份错案追责名单,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难掩自己的情绪。
没过多久,这位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冷静了下来。他发现,官方只公布了问责名单,没公布调查结果,根本没法评价追责是轻还是重,“这些人在案子里做了什么,我们确实不知道”。
2015年两会期间,记者曾试图就此采访两名辖区内已纠正错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名院长称“不谈了吧”,另一名院长则脸色一变,快步离开。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泽林认为,问题出在追责机构不独立上。
按照现行规定,公检法的追责是分别进行的,但有些案件问题本来就出在它们身上。李泽林分析,错案追究应该避免利害关系,防止可能被追责的公检法“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侯欣一也认为,如果这样,无论追责结论如何,都很难让人信服。
独立机构、外部监督,成为多名代表委员“开出的药方”。在他们看来,错案追责可由全国或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来组织,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具有合理性。发生冤错案后,人大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或直接由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人大内司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判。
这与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国红的想法不谋而合。赵国红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可以将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追究情况作为重要事项向常委会报告,将人大监督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人员的任命和监督,也建议法检系统加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2015年10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了《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明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什么是错案、多久启动追责、启动何种程度追责……本届两会中依然有代表委员在探讨这些细节。在侯欣一的设想里,界定错案是可分阶梯的。最矮的一级阶梯是“存在程序问题”。司法人员不太可能不懂程序,如果程序存在问题,很可能存在主观故意。如果办案过程出现刑讯逼供、证据造假等行为,责任的阶梯就又更高了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提示,“刑讯逼供”应当分历史阶段地看: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之后,重视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下仍然出现,应该严格追责;在此之前,应考虑体制原因,在当时的环境下,任何人都可能犯这种错误。
侯欣一也发现,在法治不健全、政策失误导致错案的情况下,追究个人责任确实比较困难,比如,严打讲究从重从严,那时大多数案子都有证据瑕疵,如果按照现今标准衡量,“核查出来是错的,责任怎么划定”?考虑到具体情况因素,追责程度上是否应该适当减轻?
在他看来,追责的时间把握也非常重要,一般不宜拉得太长,应尽快启动。启动后可以公布进展、阶段性结果,如果不便透露,也可以及时告知民众一些消息,让外界知道调查仍在进行。
韩德云表示,错案追究涉及各个部门、多个环节,查清与错案相关的人具体做了什么之后,责任应该有所区分。
伴随司改深入,错案追责制度如何完善很重要。李泽林担心,主审法官负责制铺开之后,法官责任和权力都大了,错案的负面效应也很大,很有必要配套更缜密、更科学的措施。
本报北京3月16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