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治化,压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责任,对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安排比较少,无法适应当前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公共安全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规定》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着重在增强文件的操作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了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特别是通过下抓一级的隔层管理办法,解决综治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以分台阶实施的方式,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的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规定》共33条,由六部分构成。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规定》对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检查督促措施。《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是规范表彰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专设表彰奖励章节,对开展表彰奖励的项目、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
四是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责任制能不能落实,督促检查是重要保障。《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完善述职制度,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完善督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据介绍,在这方面,许多省都有好做法。例如,湖北省自2013年开始,将综治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导室专项督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湖北省委组织部和省综治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综治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并逐步与各级组织部门干部档案室和信息库实行联网,在涉及拟任对象时,组织部门必须查阅其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并根据需要征求同级综治部门的意见。近年来,湖北省委组织部向省综治办征求拟提拔任用的省管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意见200多人,其中部门和市、县主职等重要岗位占30%。江苏省将综治工作纳入党政综合考核体系,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范畴。目前,全省13个市、县(市、区)党政综合考核中综治工作占比均在10%以上,有的地方达16%。
自2008年开始,安徽省每年对5个综治工作后进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由省综治委(办)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一年的重点管理期间直接联系、实地督导、督促整改,层层传导了工作压力,强化了领导责任,促进平安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该省八类严重暴力案件连续6年下降,群体性事件连续11年下降,进京非正常上访数占全国总量比重持续保持低位,10万人命案发案数连续5年保持全国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