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犯罪前科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但是,立法过程必须是审慎的,规定必须是精细的,限制的范围也应控制在最小,以求达到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近日通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深圳市有关部门要求限制四类人注册为网约车驾驶员:一是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主要是有暴力、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二是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三是毒驾人员;四是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南方都市报》3月30日)
作为一种新业态,网约车风生水起的同时难免泥沙俱下,出于保护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把关,是理所应当的。在逃人员、毒驾人员、精神病人当然不能当网约车司机,他们对乘客和公共安全的威胁是直接、明显的;但是,把有犯罪前科人员也拒之门外,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是于法无据。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限制部分公民从事某些特定职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可任性妄为。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法》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会计师法》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者,5年内不得注册为会计师,等等。但是,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未禁止有犯罪前科人员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有犯罪前科就不让开网约车,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对公民就业权的伤害。
深圳市有关部门试图将限制范围限定为“主要是有暴力、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这是缺乏操作性的。因为,就算是有暴力犯罪前科的人,既然司法部门已将其释放,准其重返社会,就意味着他们不再对公众安全存在威胁。既然如此,网约车平台又如何判断谁“存在较大威胁”?
既然无法判断,为了规避责任,把有前科者一律拒之门外看上去是一种“保险”的方法。如此,那3000多名有犯罪前科、吸毒前科的网约车司机将饭碗不保。丢了赖以养家糊口的工作,他们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难免产生愤懑不平的情绪。开不成网约车,有的人只能冒险开“黑车”,有的人甚至可能再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给公共安全带来新的风险。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犯罪前科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但是,立法过程必须是审慎的,规定必须是精细的,限制的范围也应控制在最小,以求达到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前科”代表着“过去”,有些人虽然曾经劣迹斑斑,但他们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重新返回了社会,他们应该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
现实是,有犯罪前科人员既有自揭伤疤的法律义务——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他们在就业时应当“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又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他们想真正重返社会、正常工作和生活,仍要面对很多困难。向他们紧闭大门的,又何止一个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