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30日电 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王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敏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晋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级晋升、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王丽英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5.103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王敏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敏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