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司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透露,这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自4月11日起实施,共15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关于青少年滥用毒品问题,马岩表示,禁毒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从立法来看,刑法多个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护,《解释》体现了这一精神。
《解释》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达到 “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以低于通常标准,体现从严惩处。
此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指出,《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适用的法定刑将会升格。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通常标准的一半;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马岩指出,《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类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200克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为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