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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贵州两“杀人犯”申诉13年终获检察院受理

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 白皓 实习生 张文轩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4月13日   04 版)

    13年前,唐昌华与刘文华因被控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13年后,他们多次申诉的声音得到了回应,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了二人的申诉请求。

    从2002年8月27日二人被刑事拘留至今,这个发生在贵州省惠水县的抢劫杀人案一直没有平息。一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指控二人犯抢劫罪并致熊某死亡,代理律师对二人进行了无罪辩护。2003年12月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人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唐昌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刘文华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二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的服刑中,唐昌华、刘文华开始了漫漫申诉之路。

    4月6日下午,唐昌华的代理律师周立新接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他“已经调取卷宗,下一步将严格依法办理”。

    “到了好好查清事情真相的时候了。”周立新说。

    作案动机之疑:为170元谋财杀人?

    对于案发的过程,一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刘文华二人相约到惠水县订购鸭崽,在惠水遇到同乡熊某卖煤巴(卖煤饼——记者注),熊将唐、刘二人约到租住房内吃饭,唐昌华认为熊某在外打工时间长一定有钱,便与刘文华共谋,对熊某实施杀人抢劫。

    判决书写明,8月12日凌晨4时许,唐昌华趁熊某不备将其推倒在地,刘文华用封口胶将熊某的嘴、手缠住,唐昌华用绳子把熊某的手脚捆好后,又用封口胶缠住熊某的头部,两被告人从熊某的衣服包及内裤包里抢走人民币170余元,并将熊某抛入排水沟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因窒息死亡。

    “要注意判决书里一个关键细节,唐昌华和刘文华二人去县城是为了订购鸭崽。”周立新说,当时二人订购了数千元的鸭崽准备回村里搞养殖赚钱,已筹划好了致富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阅案件卷宗发现,唐昌华和刘文华的口供中均表示,自己买鸭崽是为了搞养殖,买鸭崽的钱来源于信用社贷款的7000元。案件侦查卷中,也调取了二人的贷款记录。

    事实上,在被捕之前,唐昌华做过木材生意,在当地农村算是个能人,而刘文华是村里的木匠,许多村民建木屋和家里的木工活儿都会找刘文华。

    与此同时,二人对判决书中认定的抢劫款去向说法并不一致。询问笔录中,唐昌华称二人各分得约86元,刘文华在4次笔录中均表示自己分得40元。

    “抢劫一个富豪可能会一夜暴富,但抢劫杀害一个身上只有170元的老乡,为什么?”周立新认为,判决书中认定的作案动机并不具备说服力,这是申诉过程中应该继续查明的问题之一。

    作案工具之疑:封口胶究竟来自何处?

    已生效判决书中的另一个关键点,是作案工具封口胶的来源,这个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熊某的窒息死亡关系密切。

    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在惠水县街上购得作案用的黄色封口胶。办案机关同时拍摄了二人在惠水一家杂货店现场指认的照片。

    “我们没有看到对杂货店店主的调查笔录,证实自己出售过这样的黄色封口胶。”周立新说,“相反在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中看到,用于作案的封口胶、绳子,原店主否认在2001年8月出售过。”

    事实上,案发现场发现的黄色封口胶上清晰地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这让周立新怀疑,封口胶本不是作为商品零售的,而是一个厂家专门订制的自用产品。

    周立新找到了这家公司,在一份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写明:2000年10月因公司下属药业公司业务需要,印制“贵州东伟药业有限公司”的封口胶,因印刷厂家工作疏忽,错印成“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未接收,退回厂家由其自行处理。

    封口胶印错退回厂家后,厂家是怎么处置的?流向了哪里?到底街头杂货铺有没有卖过这样有明显标志的封口胶?唐昌华、刘文华到底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这样的封口胶?周立新认为,这一系列问题在警方前期侦查的过程中并没有深挖下去,也就留下了封口胶的来源之疑,而这一作案工具恰恰是本案能否认定二人有罪的关键证据。

    与此同时,记者查阅唐昌华和刘文华的讯问笔录发现,对于案发过程中封口胶使用的时间、方式,二人的说法有诸多不一致之处。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说明显示,在尸体西侧10米处水泥电线杆旁有长19.5厘米的封口胶,这段封口胶从何而来?有什么用处?可以提取到哪些证据?案件侦破过程中也没有进一步查清,唐昌华和刘文华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及。

    有罪供述之疑:是否有刑讯逼供?  

    唐昌华、刘文华二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对自己作无罪供述。

    周立新查阅案件发现:在案件侦查阶段,唐昌华共有口供12次,其中无罪供述9次,认罪供述3次;刘文华在侦查阶段有口供15次,其中无罪供述12次,有罪供述3次。

    记者查阅二人的讯问笔录发现,唐昌华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发生在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讯问笔录记录这次审讯的地点在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时间从2002年9月27日凌晨4时30分开始,10时45分结束。

    当天下午和傍晚,警方又在同一地点对唐昌华进行了两次审讯,唐昌华均作有罪供述。当晚,唐昌华被送回长顺县看守所,22时50分至23时10分,在看守所审讯室,他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刘文华的有罪供述同样出现在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其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在2002年9月26日凌晨1时至5时30分的审讯中,刘文华承认自己杀害了熊某。当天上午,他作了第二次有罪供述。9月27日17时至次日凌晨4时,刘文华作了第三次有罪供述。

    唐昌华、刘文华二人均在法庭上表示,有罪供述出自警方的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

    周立新找到了3个证人的证言作为怀疑警方刑讯逼供的根据。第一份证言为长顺县看守所领导龙燕兵2003年7月18日出具的,他证实2002年9月,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训练时,唐昌华没有参加,他问唐昌华为什么不参加训练,唐回答说身上有伤。

    龙燕兵证实,当时唐昌华把上衣和裤子拉开,他看到唐的屁股上有紫青的伤痕,他问是怎么回事,唐昌华说是提案时被打伤的。

    与唐昌华同一监室的姚凯、刘昌平在2003年的两份调查笔录中证实,唐昌华在2002年9月底曾经离开看守所2~3天,回来后被打伤,身上有密密麻麻的紫血块。

    但一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对讯问二人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并无打骂的现象,二审判决同样认定二人作出有罪供述时公安人员没有刑讯逼供。

    周立新希望,申诉阶段检察院能更深入调查案卷中的疑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两个月,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本报贵阳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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