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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规避必要惩罚只能培养任性的学生

任大刚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4月14日   02 版)

    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戒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将其限制在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


    4月以来,不断有教师殴打学生的新闻:湖南两教师关门殴打学生,被打学生叫来6人报复;培英中学一女教师被指扇学生耳光;传纸条被老师扇,小学生遭老师打后鼻血横流;怀孕教师体罚学生,用棍子疯狂暴打学生;学生被老师踢骨折,校长:师生像兄弟开玩笑;学生被老师扇脸:当事老师道歉,教育局才知情……

    面对上述事件,通行的评判尺度是法律和爱心。

    早在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就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1952年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不许体罚”,此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也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主张献出“爱心”以教化顽劣学生的人,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所有教师都掌握了高超的教育技巧和艺术;二是,所有学生都可以接受感化,改正缺点错误。

    但事实是,古往今来,总有一些教师把教书育人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并不是所有教师都具备通过语言和情感感化学生的情怀和方法;也并不是所有犯了错误或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语言和情感引导下,弃恶从善,总有极少数学生油盐不进,冥顽不化。

    这是任何做过老师的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罔顾事实的价值判断没有意义。

    不少发达国家仍在体罚学生

    据2015年5月《德育研究》的一篇文章统计,今天禁止体罚的国家,有德国、荷兰、芬兰、波兰、奥地利、日本等国。但自2007年以来,日本社会开始公开讨论恢复体罚的必要性,从民间到政界呼吁赋予教育体罚权的呼声日渐高涨。

    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承认体罚,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新加坡等。

    英国曾于1986年立法禁止体罚,但2006年通过的《教育与督学法》增强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 able force)”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利。

    目前,美国有23个州立法确认了普通学校教育的体罚权(一说目前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在1975年一个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判决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同时又认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7年4月19日在英格瑞罕诉莱特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法国历来认可教育体罚的“教育意义”,如2008年,一位中学教师因在课堂上打一名违纪学生耳光被告上法庭,最终却被判免于处罚,可见法国社会对教育体罚行为的宽容。

    韩国允许体罚,但对体罚工具、体罚条件等作了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十下,小学生不超过五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等”。

    需要一种受节制的体罚

    现实的悖论是:《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30年,“体罚(殴打)学生”的现象远未消失;绝大多数教师的确不再“体罚学生”,但同时,他们也丧失了管教学生的手段,一种不敢管教学生,动辄得咎的氛围已经形成。

    “现在学生真的不好管理,尤其是在各种条文规定下,老师对待犯错的学生管理起来更是畏首畏尾。”几年前,在接受《齐鲁晚报》采访时,济南市小学老师顾秀玲表达了看法。

    不敢管学生的老师远不止顾秀玲一人,各种场合,各个地方,都有耳闻,其结果造成了一种放纵式的教育。在一些案例中,甚至反过来,教师受到学生或家长的殴打。

    有鉴于此,教育部于2009年颁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说明。这项规定颁布多年,许多老师仍然不知道怎样“批评教育”学生才不会惹上麻烦。

    传统的体罚方式对学生造成巨大伤害,原因不外乎:其一,随意性太大。学生往往成为教师情绪发泄的对象,惩处的等级也完全按照教师的喜好而定;其二,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教师既是罚则的制定者,又是惩处对象的认定者,还是惩处对象的执行者,三权合一,体罚完全没有制约。

    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戒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将其限制在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比如,在何种情形下学生应当受到体罚,受到何种体罚;又比如,当事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必须就体罚学生的事项,交由学校专门的机构裁定和执行,私自体罚学生是违法的;再比如,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家长与社会,接受监督,等等。

    总之,理想主义地把教师视为“天使”“园丁”,而规避必要惩罚手段的教育,只能培养任性而非自由的公民。

    (作者注:为阅读方便,本文未列出文献出处;作者为“冰川思想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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