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4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吕博雄)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到“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其中一种情形为夫妻均为该省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其余五种分别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