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日友 吴凰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5月19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小勇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小勇退回的赃款38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小勇退回其名下的房屋一套、车位两个,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退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小勇利用其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之便,为图书发行商李俐颉投资的课堂作业项目入选广西教育厅地方中小学免费教辅采购目录,以及成立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为李俐颉入股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共9次收受李俐颉贿赂,共计675万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退回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