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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8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最高检: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需深入研究

单纯靠刑罚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5月28日   01 版)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桂杰)“目前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最高检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今天对“有观点认为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回应。

    史卫忠表示,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

    史卫忠说,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

    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人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

    在史卫忠看来,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一味强调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一方面,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预防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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