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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1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湖南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6月01日   05 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的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如何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不越权、不缺位?湖南省检察机关从今年起探索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规范办案流程,要求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既要铁腕“除虫” 也须柔情“护花”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昌贡因涉嫌犯罪,被湖南省纪委查处。检察机关接手侦查后,带走了一批“蛀虫”,企业的经济发展不降反升,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在“除虫”时,更注重对其制度的完善,“查漏补缺”。

    “要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企业某个人某个方面出了问题,让整个企业都垮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虫’是为‘护花’,要把办案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不能因为不合适的执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能因为不正当的执法行为损害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最早提到“除虫护花”的是福建省委原书记项南。上世纪80年代初,当地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其针对企业群体良莠不齐的状况而提出。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当下,却有另一重语境。办理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刘某等6人涉嫌受贿案时,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以岗位调整为由,完成涉案人员的工作交接,确保企业日常采购不受影响;对外地任职人员先调回后调查,避免在外地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依照近日发布的《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湖南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时,要评估案件的查处工作可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这被视为湖南省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一次制度创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认为,如何确保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因侦查办案受到损害,确保地方投资发展环境不因侦查办案受到影响,尽最大努力减少负面影响,保护企业活力,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首先思考的重要问题。

    相关负责人指出,2015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出的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中,就有对涉案企业有负面影响的情况。“查案动不动把警车开到公司门口,动不动就把公司负责人带走,这些对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企业经不起折腾,尤其是关键时期的企业,绝不能因案件查办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群众不满”。

    对违规者追责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政委杨鸿说,《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共23条,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涉企案件时,在线索评估、初查、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环节以及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使用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防范及有效处置,并详细规定了实施评估的程序,分列了调查、侦查行为可能产生经济影响的评估内容,明确了调查、侦查行为及办案各环节可能产生经济影响的防范及应对的措施;建立了影响评估制度实施的保障和追责机制。

    据了解,根据这一制度,在办案预案中应列明查办该案件会牵涉企业的哪些人、哪些项目,对这些人、项目在企业中的作用进行评估,选择最恰当的办案方式和方法。如果查办的是国有企业人员,应在遵守办案纪律的前提下与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确保不出现岗位真空,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如果查办的是民营企业,要论证对民营企业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确保既依法办案,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查办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要评估披露相关办案信息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根据制度要求,湖南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要制作专门的经济影响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再实施。对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以及违法违纪办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国家或涉案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此前湖南检察机关还出台《关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法维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解决为什么服务、服务什么、怎么服务等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问题。

    一些湖南省工商界人士指出,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中,湖南检察机关向全国提供了样本。

    查办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的案件

    在年初举行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工商界人士座谈会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建平指出,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有关部门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措施的监督力度。“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扣押、冻结、查封企业财产方面还不够细致,企业被超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

    “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我们政法机关应当把自己摆进去,政法机关不应成为经济发展环境的破坏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说,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司法活动让地方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受到损害,也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司法行为让守法的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危害经济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在侦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2015年7月开始,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

    2015年8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在未与施工方沟通及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邀集阙某、郑某、彭某甲等3人到“黔张常”铁路工地参与运输,遭到施工方制止后,4人先后两次将货车堵在工地车辆进出的必经路口,致使工地停工,给施工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向桃源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等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依法追捕。通过办理该案,“黔张常”铁路工地恢复了正常的施工秩序,当地群众也对工程建设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各项征地、补偿工作均在顺利进行中。

    据统计,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以来,湖南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线索232件,监督立案69件,监督撤案21件,追捕9人,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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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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