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今后,我国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进行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要求,就进一步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据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该负责人表示,2014年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取消了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此次发布通知,是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方便流动人员的一项务实举措。
通知取消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要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了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除了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外,针对在档案转递时经常因为行政(工资)介绍信不全而使转递无法完成的情形,通知明确,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