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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云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 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一份检察建议纠正法院违法执行行为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6月21日   08 版)

    因为投资方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账户上的4500余万元竟被法院冻结,学校的正常教学受到影响。针对法院这一执行行为,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6月8日,云南省检察院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一条,受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人士的广泛关注。

    2013年1月31日,云南艺术学院与皇凯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由皇凯公司在当年8月30日前,完成校舍、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及配套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购置。作为对公司的投资回报,文华学院每年学费收入的12%归艺术学院,剩余部分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费用后归皇凯公司。

    同时,根据协议,上述基础设施及配套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在没有移交给文华学院使用之前,皇凯公司对文华学院的学费收入分配不享有权益。

    然而,此前皇凯公司已与杨旗等3人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其归还杨旗本金2000多万元及相关利息。

    随后,杨旗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皇凯公司的财产查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文华学院协助执行,并于4个月后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皇凯公司提取和禁止文华学院向皇凯公司支付收益;对文华学院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款项近4000万元。

    文华学院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被驳回。文华学院遂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复议,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云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经调查,皇凯公司还未将新校舍、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移交文华学院,其不享有学费收益。文华学院作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

    检察机关的建议得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重视,在调查、听证之后,云南省高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撤销昆明中院裁定,纠正昆明中院的不合法执行行为。

    “昆明中院冻结的是文华学院的教学经费,如不及时纠正此违法执行行为,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云南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据云南省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显示,近5年,该院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3756件,占该院监督案件总量的32%。

    其中,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行政权,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4785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4634件。

    此外,检察机关还立案查处了一大批重大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土地征用,以及税收征管、招商引资等领域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云南省检察出台的《意见》提出:查办案件要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要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要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损失并重。

    此外,《意见》还要求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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