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规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草案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王陇德表示,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据此,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规定,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