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6月28日电(兰钰烨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谢洋)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广西“云数贸”传销组织头目李建英、龙大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和一万元。
2014年3月,李健英、龙大清经人介绍加入“云数贸联盟”,成为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并开始推荐发展下线人员成为“云数贸”会员。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李健英、龙大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李健英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认可,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称发展“云数贸”会员的方式属于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不是传销组织。龙大清对指控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发展互联网经济、加入“云数贸”公司可以获得原始股份并可以获得分红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给予参加者只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的所谓原始股份,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利用了互联网形式的传销组织,不是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被告人李健英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英、龙大清结伙组织、领导以加入“云数贸”公司可以获得原始股份并可以获得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52人,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