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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9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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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中国大厦宋志永团伙一审获刑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6月29日   04 版)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刘万永 实习生车灏楠)广州新中国大厦宋志永团伙案今天宣判。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其余19人被判1年6个月到6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中国大厦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从1995年筹建至今,新中国大厦历经烂尾、萧条,逐渐成为服装批发中心,围绕新中国大厦的利益争夺始终没有停止。(见本报2015年10月19日《“严密监管”下的资金黑洞 通缉犯轻松遥控 摩天大厦成提款机》)

    新中国大厦由商人潘维曦所建。因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99年9月21日,潘维曦携7亿多元售楼款逃往香港。潜逃后,潘维曦继续遥控新中国大厦。其间,宋志永进入并逐步控制新中国大厦。

    2010年7月21日,经法院拍卖,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以保留价9.74亿元买下了新中国大厦的整体项目,并需要按政府核定的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同时承担大厦后续建设资金。

    让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始料未及的是,公司花了10亿元(包括补缴出让金、滞纳金、完善大厦未建设楼层,实际支出约15亿元)买来的大厦,将近一年,连门都进不去。即使接管新中国大厦,他们也无法收取租金,因为大厦中的铺位已经被不同的公司出租。

    2015年4月21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涉黑团伙案。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

    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永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穗丰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尊重海珠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相信判决对维护新中国大厦服装批发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对正在推进的大厦确权、拆迁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和解决,将带来正面、积极的作用。

    金穗丰公司同时认为,该判决仅针对宋志永犯罪团伙2011年5月以前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团伙在金穗丰于2010年7月买受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之后,利用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黑社会暴力手段,拒绝交还大厦铺位的经营权、管理权,继续非法侵占、攫夺公司在大厦享有的租金收益,使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案件侦查机关并未予侦查,海珠区法院也未就此作出处理。为此,公司保留继续追究宋志永团伙该项犯罪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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