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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3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部分委员建议:红十字会和政府关系亟待厘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6月30日   03 版)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有相当一部分是把红十字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对红十字会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安排干部的单位,直接调拨红会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方新委员提出,要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目前我国红十字会系统独立性不够。

    方新提出,很多地方红十字会较多依赖政府的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的倾向。她建议,草案应该更清晰地阐述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政府和红十字会应该是伙伴关系,红十字会作为政府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其他相关的职责,政府应该支持和监督红会的工作。

    同时,要理顺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我国的红十字会系统是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但红十字会又需要系统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特别是在重大的灾害救援、跨界救援的时候要有统一的指挥和调度,因此,如何既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督又要使红会有一个更完善的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的指导和资源的调配,需要认真研究。

    刘政奎委员提出,现在红十字会被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使得红十字会系统行政化色彩浓,运行效率不高,所以草案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他建议,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的地位,明确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同时,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的重要助手,又代表着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于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资助、政策保障和监督责任。

    草案对政府与红十字会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赋予了红十字会对政府的协助职能。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红十字会组织基本采取参公单位管理模式,明显带有政府官办色彩,与其他慈善组织区别很大。刘政奎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并赋予自治权力和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其法定义务,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切实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原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白鸽建议,应明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增加“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等表述,使红十字会在进行相关工作时能够有法律支撑。

    “参与献血输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这是红十字会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职责。”赵白鸽说,近年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明确地把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给了红十字会,所以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

    因此,她建议草案应将“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缅怀纪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明确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6月30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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