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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让警察权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刘婷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7月08日   02 版)

    漫画:徐简

    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文中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项规定意味着:如果公民质疑警察执法有不当行为,执法记录将成为调查时的重要证据。执法记录也是对警察的保护,避免发生警民冲突后警方“口说无凭”。警察维护着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警民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很多一线民警有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辛酸,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与人沟通,遇到过哪些问题,是维护和提升警民关系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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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由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该《规定》实施的节点可谓恰逢其时。在雷洋涉嫖被抓身亡后,案件的一些疑点曾引发公众的质疑,而警方未带执法记录仪的遗憾,则推动了人们对现场真相的不断追问。假若当时警方携带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和递交现场执法的视音频资料,不但可以让真相浮出水面,也能让诸多谣言不攻自破。事实上,警察未带执法记录仪的问题,翻看新闻报道多有,不单是雷洋案,很多案件也都是如此,给公安执法本身带来很大麻烦,也助推了不良的社会舆论,的确已到需要解决之时。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将视音频记录工作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让现场执法的公安机关又多了一项义务。一旦有了视音频记录,警方执法将有一双“大眼睛”,告诫警方必须规范执法,不能有任何违法之举,否则必须接受不利后果。有了视音频记录作为保障,面对一些案情质疑,警方也能轻松自证清白,不至于淹没在民众的口水泡沫中无力申辩。

    审视该《规定》的内容,通篇贯穿着公开、规范的立法精神。比如,对须视音频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重点摄录的内容,《规定》采用的是例举方式,而没有采取“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等惯常的模糊性条款表述。这就是警察权力的边界,就是在现场执法中必须落实的义务。对于一般人来说,凡是规定之外的都是权利,可以依据这些规定,对不合时宜、侵犯隐私权等记录活动予以拒止。

    再比如,《规定》明确,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也就是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是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果是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这一条的重要性在于,避免执法人员选择性记录,有意“抹去”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而言,意味着规定对自己的保护,将是全范围、全过程,也就是没有死角的保护。

    与全程不间断记录形成“犄角之势”的,是对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的条款。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其中特别明确,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4类情形,这些资料要永久保存,多年后仍可复查。

    需正视的是,再好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责任条款,也将是一纸空文。根据该《规定》,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富有针对性的问责,防范和震慑不够规范的执法记录行为,《规定》的制度刚性将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当然,明确了相关责任后,如何检查监督,如何将责任落实到位,也是应重点考量和解决的问题。

    无可否认,我们的身边不能缺少警察。有了警察,社会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然而,强大的警察权如同利维坦,一旦不能有效制约,就会被滥用,进而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如何才能让警察权入笼,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课题。深处看,我们不仅需要《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需要更多类似《规定》这样的行政规章,为监督打开一扇明亮的窗户,通过不同角度、直抵权力内核的限定,让警察权更加公开、透明和规范,也更加符合民众的内心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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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东升:要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不仅警察要严格依法执法,作为公民,也应当拥有足够的权利与规则意识。

    如果法治不彰,如果任由权力的野马一路狂奔而不加控制,谁都可能被这“野马”践踏和侵害。对于身穿制服的警察而言,如果把当事人当作另一个自己,当作亲戚朋友,当作父老乡亲,当作上级领导,那么,他是否还会像某些着制服者那样盛气凌人、不可一世、不讲道理呢?脱下那身制服,警察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权力之外的许多地方,同样也需要权利保障,同样需要被尊重,被平等、公正地对待。

    在一些特殊的执法情况中,必要的暴力必不可少。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在特定、紧急状况下,是完全可以使用暴力以维护公共安全的。但我坚持认为,以暴力为后盾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暴力,不等于可以仗势欺人,以制服压人,靠拳头打天下。无论如何,摆事实讲道理应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获得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应是衡量一个社会有没有进步、是真法治还是假法治的重要标准。

    其实,也有不少警民矛盾源于公民法律规则意识的薄弱。如果在警察合法合理执法的情况下,公民不遵守相关规范,往往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警察严查酒后驾车、违规行驶的时候,司机往往带有“火气”,尽管是按照规定罚款,不少人依然不服气,甚至会与执法交警产生肢体冲突。这时候出现矛盾就不能全怪警察了。

    孟德斯鸠曾讲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遵守规则,是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规范,是对文明社会公民日常生活的最基本要求,是现代人的必备品格。警察严守权力的边界,公民遵守规则,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安详和谐。

    @柳重路:有一次在网吧上网,我看见两位警察进网吧查身份证,警察进来的那一刻,让人感觉有些害怕,因为他们特别严肃。我希望,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对有问题的人当然可以严肃和威严,但对普通老百姓的时候要多一些柔和的目光。当然,警察的形象一方面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改变,另一方面还要自己维护好,只要自身做好了,就不怕什么!

    @王筱歆:一位同学的父亲就是警察,经常三更半夜出门执行任务,平时经常回家很晚,遇到大一点的案件时,回家更没规律了。同学父亲的同事,还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殉职的。警察拿生命保护着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希望那些自身存在问题的人,就不要污蔑警察了!

    @兰若青青:每当学校放学,我们接孩子时,都能见到交警指挥交通的忙碌身影。因为有他们,本不宽敞的道路从未因密集车流拥堵,孩子穿行其间也让人感觉放心,那些交警在我心中绝对是“好叔叔”! 然而,有一次我不小心违反交规,一位戴着墨镜的年轻交警面色冷峻,冷声呵斥:“你们车子还要不要?再不走就……”我心里一直不舒坦,我觉得如果他说“你们已经堵塞了交通,请让开”,我就能愉快接受,并道歉离开。

    @戴烈:各行各业都有好人和坏人,警察亦莫能外。判断一个执法者的好坏并不难,只要他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就可以了。我记得一次送朋友回家,刚刚把车停下来,就有协警上来拍照、贴罚单。在事后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和办案交警说明了原由,并提供了证据,最终交警同志取消了我的罚单,维护了我的权益。

    @邓有情:去年我去离家7公里远的乡镇派出所,给出生不久的女儿上户口。第一次过去,好心的年轻男警员告知户籍女警去县里开会了;第二次过去,被告知她去参加县里的文艺节目排练;第三次,男警员也感觉不好意思了,就打电话向女户籍警员索要了公安户籍系统的登录密码,帮助我完成了操作,顺利上了户口。所以说,虽然公安系统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优化和完善的地方,但是只要不忘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就能取得群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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