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 实习生 窦玉帅)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界定为互联网广告。《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刘俊海表示,只要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是以提高商品服务的美誉度为目的,并且收取了费用,就应被定性为广告。在此前发生的魏则西事件中,一直有人说“白马不是马,竞价广告不是广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透露,因为现行广告法规定的4个主体中不包括竞价排名,因此不能对竞价排名予以规范,魏则西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了《办法》来弥补这个漏洞。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尤其是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刘俊海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对虚假广告承担预防义务也是《办法》的一个亮点,“这意味着像微博社交平台需对其上面的虚假广告进行管理”。
朱巍认为,将自媒体纳入管理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根据《办法》,自媒体例如大V发布广告,需作为广告发布者中的自然人对广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