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韩某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向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拍行”)购买车牌拍卖服务的决策程序等信息,在得到“不予告知”的回复后,韩某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上海市为控制新增机动车总量、缓解交通拥堵,开始对私车牌照进行市场化配置。目前,上海国拍行是上海市交通委指定的唯一机动车额度(即牌照)拍卖商,提供发放拍卖标书、维护网络拍卖系统、对拍牌记录进行数据分析等服务,其官方网站劲标网的“历年额度投标结果查询”记录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
韩某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连续10多年,上海交通委员会一直委托上海国拍行提供拍卖服务,这属于政府采购。而正常情况下,政府委托企业提供拍牌服务是需要履行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决策程序的。”
4月17日,韩某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具备拍卖资质且入选“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的候选拍卖机构名单;在确定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什么;就“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行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与上海国拍行所签署的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
对于韩某提出的申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6月2日答复韩某的告知书中表示,韩某申请的“决策程序”相关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另外,在6月13日答复韩某的告知书中表示,韩某申请的“服务合同”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告知。
韩某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答复不服,遂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7月15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首先,双方就韩某申请获取信息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展开辩论。
韩某申请获取“决策程序”的补正材料中,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如何确定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哪一种方式?是否属于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认为韩某的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属于咨询。而韩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他所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
此后,双方针对韩某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了辩论。
对于韩某提出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开“购买服务合同”的申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表示其曾向上海国拍行发出了意见征询单,而上海国拍行认为相关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规定》表示,属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对此,韩某反驳认为,自己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他的主要论点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今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会将判决书快递给原被告。
本报上海7月15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茜 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