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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一家幼儿园的审批难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 实习生 陈卓琼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7月19日   06 版)

    “我们在全国各地创办了108家直营连锁幼儿园,都是按申办程序走的,没想到在都安县,无论我们怎么努力,申办程序都走不通。”柳州市小红帽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红帽公司”)市场部经理韦干鸿感到很无奈,尽管前不久他们状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胜诉,但获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依然遥遥无期。

    教育局要求收回已书面同意的申请办园报告

    2014年年初,小红帽公司决定在都安县投资办幼儿园。经过考察,小红帽公司租下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所有的原都安银塔宾馆,准备改造后办园。

    2014年3月,小红帽公司董事长何志坚向都安县教育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创办都安县小红帽幼儿园的报告》。2014年5月13日,安阳镇中心校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经现场查看,条件成熟,同意建园,转县教育局审批”并盖章;2014年6月16日,都安县教育局基教股签字“情况属实,呈黄永立副局长审核”;2014年6月23日,黄永立签署“同意基教股和中心校意见”,并盖教育局公章。

    “有了教育部门的书面同意,我们便开始对办学场地进行全面装修,前后投入达300多万元。”韦干鸿说。

    2014年6月,在等待教育局出具筹设批准书的过程中,韦干鸿还分别致电都安县教育局基教股和副局长黄永立,咨询学校是否可以发布招生宣传等事宜。韦干鸿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时任基教股股长谭利媛和副局长黄永立均口头答应,他们可以做招聘和宣传工作了。

    出乎韦干鸿意料的是,2014年7月,都安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告知他,要求收回书面同意的《关于申请创办都安县小红帽幼儿园的报告》。问其原因,教育局答复说幼儿园距离主干道大桥路太近,怕影响交通,为此小红帽公司特意将原银塔宾馆围墙内收10米,在幼儿园大门外形成200平方米的接送缓冲区。

    改建后,小红帽公司将情况汇报给都安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刘春雨,但刘春雨和都安县教育局局长王崇岸当面答复还是不同意,理由变成“幼儿园离县政府大门太近”。而此时,就在小红帽幼儿园斜对面,大桥路另一侧新开设的“广西区文化厅幼儿园·都安合作园”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建,这家幼儿园离县政府大门同样不到100米。小红帽公司提出异议后,都安县教育局于2014年8月表示一概不同意筹建,并发布《关于责令“小红帽幼儿园”、“广西区文化厅幼儿园·都安园”停止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通告》。

    这份通告发出后不久,2014年9月,“广西区文化厅幼儿园·都安合作园”顺利开园。感到不解的小红帽公司负责人找到都安县教育部门再次提出异议,对方答复还是不同意小红帽公司筹建,理由变成了幼儿园“距离县信访部门太近”。

    状告教育局行政不作为获法院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基教〔2013〕53号)规定,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筹设及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2014年6月,小红帽公司递交的申请办园报告获得都安县教育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按桂教基教〔2013〕53号文件规定教育部门要向其发放筹设批准书,凭筹设批准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便可以向审批机关办理正式申请及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对能否办园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都安县教育局在无法撤回书面同意申请办园报告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向小红帽公司发放筹设批准书,对其后续提交的申请资料也没有给出任何书面答复。

    “这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韦干鸿说,如果迟迟不能开园,公司之前的几百万元投资等于打了水漂,他们决定通过法院来讨回公道,促使教育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2015年7月,这起行政诉讼一审在都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都安县教育局辩称,原告小红帽公司董事长何志坚没有按照自治区和县里的办学规定要求提供材料,导致他们不能作出相应的审批。都安县人民法院也支持教育局的观点,认为何志坚应遵循相关规定,向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供完整材料,行政机关方能依照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判断。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通知、流程要求时,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完善办学手续。为此,驳回了何志坚的诉讼请求。

    小红帽公司副总经理刘胜明告诉记者,该案在一审过程中,都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梁少鸿一行人曾专程来到柳州,劝他们撤诉后再跟教育局沟通解决此事。

    何志坚不服一审判决,随即上诉。2016年4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都安县教育局未提供证据证实收到上诉人的材料后已要求上诉人进行补正,故应视为被上诉人已受理上诉人的申请。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何志坚提交的材料未作任何处理,被上诉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今年5月,何志坚拿到了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是撤销都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二是要求被上诉人都安县教育局30日内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难以兑现的“欢迎”

    “对于民办资金到都安办教育,我们一直以来非常欢迎,只要你依法依规按程序来办理都欢迎,也欢迎小红帽(公司)来都安办学,这是毫无疑问的。(我跟)小红帽(公司)老总打电话沟通,我也是说我迫切希望你们来。”提起前不久败诉的这起行政诉讼官司,都安县教育局局长王崇岸回应道。他表示,有人说小红帽幼儿园的审批办不下来是因为县领导不让办,那是道听途说。

    在王崇岸看来,教育局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之前小红帽公司提交的申办材料不全,但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书面通知他们补全材料,“我们也认可我们工作有失误,我们下一步还要处理工作人员,警示我们的干部如何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教育局已经委托律师将一份通知交给小红帽公司,要求小红帽公司提供材料,但目前材料还没有完全提供过来,“材料提供到我们这里,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只要符合资质我们绝不会拖拉”。

    这份都安县教育局于今年5月6日发出的“都教通字(2016)第28号”通知,要求何志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向教育局提交相关材料。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为何小红帽公司的申请材料还没有交齐?

    6月30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都安县教育局副局长黄永立,他明确表示,对于小红帽幼儿园来说,其所在地安阳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机构筹设报告申请表上签同意或不同意是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没过,教育局这边就不敢签,后面的所有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小红帽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于今年3月16日、6月7日、6月30日和7月14日,多次来到安阳镇政府,找到分管文教的副镇长莫建清在表格上签字。一开始,莫建清表示,不是她不愿签,而是需要他们和县里协调好,最主要还是和教育局沟通好,沟通好后她随时可以帮他们签。后来,莫建清在表格上签字“转县教育局审批”,但审批表送过去后,都安县教育局基教股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签“同意”,他们不能接收。

    “自治区文件没有一定说要乡镇签同意筹设,所以我没有办法这样签。”莫建清说,《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她2013年接管这块工作后,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关于幼儿园审批的培训。根据她的理解,签转县教育局审批也是履行了配合义务。

    第三次来镇政府时,小红帽公司的工作人员干脆当着莫建清的面拨通了黄永立的电话。通话录音中,莫建清直言问道:“现在我已经很为难了,我不懂得怎么做,你就给个明确指示。”黄永立回答说让她和镇长商量看怎么签,莫建清又问道:“现在县里面到底什么意见?”黄永立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7月14日,小红帽公司的工作人员第四次来到镇政府时,莫建清在申请表上签字:“幼儿园选址毗邻都安县信访维稳中心……经镇领导班子研究,认为幼儿园选址不符合办园条件,建议不予筹设,呈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他们在电话里商量怎么给我们签,说明他们不是依据规章制度办事,而是看‘上头’的意思办事。”韦干鸿说,如果当初办园流程有要求镇政府签字的环节的话,教育主管部门就不可能在他们的申请办园报告上签同意,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尽管现在他们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但要维护自身权益还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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